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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未成年人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法制网 2017-03-02 09:32:21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进一步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将执行权力关进量身定做的制度铁笼。其中,《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被执行人 ...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进一步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将执行权力关进量身定做的制度铁笼。其中,《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坦言,过去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不规定纳入失信名单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对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

  据孟祥介绍,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三种,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报告、法院依职权调查。由于当事人的调查手段还比较有限,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然要承担主要的财产调查责任。

  新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

  实践中,执行案款的收取方式有多种,很难做到一一对应。为此,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在充分借鉴各地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细化执行案款收取、发放、提取流程;增加对查封、扣押物品收发情况的管理;规定“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归集管理方法,力求实现执行案、款、人的一一对应。

  据孟祥介绍,《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特别用八个条文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部门、物品的清点与交接、特殊物品的处理、解封后的发还期限以及物品的提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重案款、轻物品”的执行款物管理观念的转变,将为人民法院做到执行款、物并重管理、规范管理、细化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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