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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襄阳施行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

来源:襄阳政府微博 2017-02-13 10:00:28

  昨悉,《襄阳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3月1日起,企业在商务、政务及司法领域失信,将在经营、投融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等方面受到惩戒。  据了解 ...

  昨悉,《襄阳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3月1日起,企业在商务、政务及司法领域失信,将在经营、投融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等方面受到惩戒。 

  据了解,凡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均纳入该办法管理。失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所认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具体分为商务领域失信、政务领域失信及司法领域失信。 

  其中,商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行为,如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发布虚假、夸大等违法广告的,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用工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未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

  政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企业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失信行为,如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偷、逃、抗、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等。 

  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仲裁、诉讼、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如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规避执行等行为,以及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等。 

  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共同对失信企业采取重点监管、负面评价、失信信息公示、评先评优限制、行为限制、经营限制、市场禁入等联合惩戒。 

  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受到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荣誉称号的惩戒,失信行为认定机关应对失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诚信约谈。 

  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除包含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法定代表人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在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中涉及评分时给予适当惩罚性减分。 

  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除包含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将受到在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共享平台以企业失信黑名单公示,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有关申请资格,停止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备案、用地审批等,严格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禁止参股设立银行、证券、保险、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等惩戒。 

  该《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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