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周二(8月2日)发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经上海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决定规范和调整上海房地产交易 ...
上海市发改委周二(8月2日)发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经上海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决定规范和调整上海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新的方式和标准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通知指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房地产买卖、交换或者抵债的,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缴纳交易手续费;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无需缴纳交易手续费。
此次调整中,上海居住房屋交易手续费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每宗交易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其中,新建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4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居住房屋交换每平方米4元,由支付差价方按差额面积缴纳。居住房屋抵债每平方米4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
非居住房屋交易手续费: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每宗交易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其中,新建非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9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非居住房屋买卖每平方米18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非居住房屋交换每平方米18元,由支付差价方按差额面积缴纳。非居住房屋抵债每平方米18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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