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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章政:网络平台应建立用户信用记录与评价系统

来源:新华网 2016-07-06 15:52:41

  7月6日,国家网信办主办的第二届全国网络诚信宣传日活动在北京举行。在当天的座谈会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教授章政表示,信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没有信用,社会无从实现良性运转。网络信用管理工作需要 ...

  7月6日,国家网信办主办的第二届全国网络诚信宣传日活动在北京举行。在当天的座谈会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教授章政表示,信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没有信用,社会无从实现良性运转。网络信用管理工作需要个人、企业、政府三方共同参与,为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做出努力。

  “互联网平台的建立使那些原本得不到披露和传播的信息得到有效利用,从而使得原来无法进行的交易得以实现。”章政认为,由于互联网企业记录了市场用户主体的大量信息,而这些交易信息、社交信息本身又是信用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企业本质是信用供给者。

  章政表示,实体企业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互联网企业是信息的提供者,同样对保证信息产品质量和安全负有责任。虽然网络企业对平台产生的信息筛查工作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但在现实生活中,少数企业往往因为利益原因不愿进行投入,导致信息质量和安全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引发了许多严重社会问题。

    对此,章政建议互联网信用建设和管理应该从两个层面进行。首先,互联网企业平台应对自身用户进行信用管理。网络用户实名认证后,各个网络平台应建立用户的信用记录与评价系统,逐步与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在统一的社会信用奖惩平台中实现现实与网络互通,细化社会管理。

  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信用管理。比如,政府应建立更加正规、便捷的监督举报通道,不断提升信用监管工作的效率。网络中出现虚假突发事件,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应对处置。

  除此之外,章政认为,当前是信息社会,更是人人社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每个人都应参与其中。同时,对于互联网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堵莫如疏”的原则,在守法的前提下,让市场主体在网络平台上自由地表达自己,通过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保障,使守信或失信行为得到记录和评价。

  针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章政建议,细化“网络文化产品”的管理标准,鼓励创作将真善美、正义、奉献等普世价值观与中华民族精髓相融合的经典作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和有责任的网络企业应用信用管理机制去引导,让信用激励机制筛选出的高水平作品不断涌向前台,以提高互联网行业整体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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