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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个人18种情形将入失信黑名单 向社会公布

来源: 2016-07-02 14:39:46

今起,《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依托全省统一的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鼓励多部门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约束和惩戒,体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

    今起,《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依托全省统一的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鼓励多部门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约束和惩戒,体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
    昨日上午10时,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陕西省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省发改委副主任张文波、省高院执行局局长谭爱华、省信息中心副主任张军出席并介绍相关建设情况。
    《办法》规定,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各自在18种情形下,将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自然人详见下文,法人及其他组织略)。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将形成的“黑名单”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失信“黑名单”系统汇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形成对失信主体多部门、多单位、多领域的共同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系统的违法失信主体,鼓励社会机构限制乘坐飞机、软卧、动车等高等级交通工具,限制提供信贷、担保、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
    列入“黑名单”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将在获得政策扶持、政府资金支持、进口关税配额、上市融资、用地审批、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受限。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将在获得荣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政府资金支持、专家评审等方面受到限制。
    此外,《办法》对违法失信主体还留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对已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设定信息披露和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黑名单”系统;对书面申请移出“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根据其实际悔改表现决定是否能提前移出“黑名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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