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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旅游“黑名单”并表 可公示记录不文明行为

来源:北京商报 2016-05-31 21:11:00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昨日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下发《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不仅实现了游客不文明行为以及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进行“并表”处理,同时 ...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昨日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下发《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不仅实现了游客不文明行为以及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进行“并表”处理,同时还对信息保存期限进行细化和明确。

据了解,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不文明行为包括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以及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等9条。

其中,扰乱航空器、车船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被放在了首要位置。值得一提的是,在《暂行办法》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将继续有效,此前公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该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自去年5月国家旅游局公布首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以来,发生在航班以及机场等的不文明行为记录屡见不鲜。

仅在首批公布的4条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中,就有3条是在航班上发生的情况。而早在首批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公布前,国家旅游局就已经同中国民航局达成了建立文明旅游信息沟通机制以及加强行业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共识。

此外,根据《暂行办法》的内容显示,此前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公布的全国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名单未来也将与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统一划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在去年10月公布首批全国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名单后,不法旅行社以及违规的旅游从业人员的“黑名单”公示制度日趋常态化。而此次颁布的《暂行办法》中也将此前频繁曝光的旅行社欺客宰客,导游侮辱、殴打、强迫购物等行为放在了明显位置。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还对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公示进行了下放。今后除国家旅游局定期公布旅游“黑名单”外,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也可在本行政区域设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对于此前舆论关注的信息保存期限最长10年、最短1-2年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的问题,此次《暂行办法》中也给出了明确回应。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前均需经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游客代表组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5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即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根据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以及文明旅游的宣传引导效果缩短记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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