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时间,一家网络众筹公司发起了2.3万多例医疗个人求助项目,筹款总额超过1.8亿元,379万多人次参与捐款。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在轻松筹上筹钱的病人实际是在利用人们的同情心“卖惨骗捐”。(5月30日 ...
一年时间,一家网络众筹公司发起了2.3万多例医疗个人求助项目,筹款总额超过1.8亿元,379万多人次参与捐款。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在轻松筹上筹钱的病人实际是在利用人们的同情心“卖惨骗捐”。(5月30日《中国青年报》)
谈及捐款,大部分人都会不由自主的想到慈善一词。如今,一些人利用网络信息时代的资源,通过与一些不正规的网络平台合作,编写出让人感动的悲剧发起网络众筹募捐,使诸多良好的网心上了当,也让慈善事业的愿意变了味。而此次报道,一家网络众筹公司一年内就发布2.3亿个医疗个人求助项目,筹是捐款达1.8亿元。可以想象,这家公司发布的求助项目了,能有几个属于真实的故事?又有几个是需要公众捐助的?这样的众筹,必然引起广大有爱心人士的质疑,更是给我国的慈善事业打上一计重重的耳光。
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慈善法》已经在全国人大审议,进行修改后即将颁发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慈善法律,也是规范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律。出台这部法律的真正意义,就是对那些不合规、不合法且带有欺骗性质的慈善行为念上一道紧箍咒,确保慈善事业真正为广大最需要的人服务。而此次的报道,这家众筹公司一年内就发起了2.3亿个求助项目,其实是向人们的爱心撒了一把盐,让人们不再相信网络募捐,不仅是伤了人们的同情心和爱心,也是伤了慈善事业的根本宗旨,更是亵渎了社会诚实守信的灵魂。
可以肯定,我国的爱心众筹,是民间自发的公益救助平台,可以弥补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方面的不足,亦是公众奉献爱心、弘扬慈善的首选途径。既然是自发的网络公益性的众筹行为,彼此的诚信最为重要,否则,伤害的不仅仅是爱心人士,更是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据悉在德国,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欺骗手段,歪曲隐瞒事实真相,引起误解,令他人遭受财物损失的,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而在我国,除非捏造事实或将善款挪作他用,一般不会追究法律责任。正因为失信的代价太小,所以总有人铤而走险。说到底,一些网络众筹公司发起求助的目的,就是涉嫌欺骗性的集资行为。
公信力是慈善的生命。与其他组织相比,慈善组织的最大优势就是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丧失了公信力,慈善组织就会丧失资源、丧失力量、甚至丧失存在的价值。作为公益性质最高的社会组织类型,慈善组织需要对方方面面都有所交待。面对政府部门、公众、媒体、捐赠者、董事会、受益人甚至志愿者,慈善组织均承载着一定程度的问责。象这样的众筹公司,应有谁来进行有效的监管,又由谁来审核他们发起在众筹项目是否真实有效,都需要国家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给予明确,不能是他们想怎么发就怎么发。决不能将网民的善心随便就拿来谋取个人的利益。只能说,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缺乏了受捐人的详细了解就随意性发起募捐,必然会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带来严重影响。
诚然,爱心很强大,即使沉重的灾难也挡不住爱心的脚步,寒冷的冰雪也困不住爱心的暖流。但是,爱心也是脆弱的。很多人参与慈善捐款,都是源于救灾助困的优良品格使然,而一旦发现自己贡献的爱心被“亵渎”,捐赠者心理上承受的伤害和影响将是巨大的,而且这种信任危机基本是不可逆的。这将成为正能量传递、播撒爱心厚重的隔阂。为了营造良好的慈善环境,传递更多的正能量,让爱心充满人间,笔者建议要规避“过度救助”的发生。一方面,受捐人要强化自律意识,坚持诚实守信讲究道义,坚持“专款专用”,发挥爱心捐款作用,决不能诈捐瞒捐行为;另一方面,引入政府慈善机构、合法民间公益组织等第三方监督力量,对受捐人要详细进行评估,不能直接把善款交到受助者手中,由第三方公益机构“量化支出”,从而增加救助过程的透明性,做到阳光公益、阳光慈善。
个人募捐显然是较为有效的个体救济方式,也是公民互助的精神体现,这是需要肯定的。但鉴于一些骗捐案例,妥善和专业做法应该是在募捐之后,相关平台进行引导,让捐赠的资金不流入难以求证、不易监管的个人账户,而最好进入相关的专业公益组织,进行资金代管,使之进入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同时,推进个体募捐向专业组织募捐、管理的公益规范化发展,这对于受助人和捐赠人都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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