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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明年将建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和违法失信“黑名单”

来源: 2015-12-30 21:19:10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顺应大数据时代潮流,云南也将用“大数据”来服务和监管市场,昨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运用大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顺应大数据时代潮流,云南也将用“大数据”来服务和监管市场,昨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将严格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

明年底前建成共享交换平台

运用大数据技术,可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因此,办法提出,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并落实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全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并力争于年底前上线运行,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等。

明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各州、市和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同时,将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即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产品信息溯源制度。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明年6月底前,这一工作应取得阶段性成果。

扩大信用报告在多领域的应用

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也将被进一步开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

办法还指出,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度合作,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1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省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2016年广泛开展试点,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加强对市场主体有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将有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2016年6月底前实施。

4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2016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5建设“信用云南”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州、市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云南”网站链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有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网站公开。2016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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