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的简历套上虚假而华丽的“光环”; 为获行业“敲门砖”资格考试找人代考……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发布2015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其中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失信现象较为严重成为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新问题, ...
为自己的简历套上虚假而华丽的“光环”; 为获行业“敲门砖”资格考试找人代考……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发布2015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其中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失信现象较为严重成为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新问题,职场诚信究竟应该如何建立?本市信用立法又将如何打造诚信职场呢?
案件
简历作假:普通员工化身“医学总监”
张爱(化名)是本市一家生物科研公司的员工。可是近日她却因为自己简历上的信息与实际存在差距,而被东家告上了法庭。据了解,张爱通过投简历于2014年12月5日至该生物科研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爱从事医学总监工作,工资标准为25000元/月。同时,劳动合同也约定,乙方(张爱)提供了虚假个人资料的,甲方(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谁知,张爱上班不到1个月,就开始了不定期的“病假”。2014年12月29日,张爱请病假3天。2015年1月4日,张爱请病假5天。2015年1月9日,张爱更是请了31天的病假。之后,张爱的工作业绩也一直备受诟病,一个月不到她就向公司申请离职。
更为意外的是,该生物研发公司在回访了张爱的老东家后,发现张爱的简历存在很大的问题。张爱通过智联招聘网向该生物研发公司提交个人简历,其上记载张爱于2010年8月至今在本市某热疗技术工作,岗位为医学总监,工资为25000元/月以上。然而该热疗技术于2015年6月12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张爱于2010年底之前已从我公司离职,具体入职时间不清楚,系医疗部普通职员,未担任任何职务,时间为2-3个月,收入5000元左右。张爱实习期内表现不佳而离职。”
公司称张爱提交的个人简历信息虚假,构成欺诈,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张爱未按公司规定请病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不支付张爱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的工资25287.35元; 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生物研发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张爱在个人简历上填写的在热疗技术公司的工作年限与收入情况与实际不符,法院予以采信。张爱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违反了诚信原则,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张爱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生物研发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张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000元。法院也表示,张爱向公司履行了请病假的手续,不构成旷工,公司应支付张爱相应工资2.3万余元。
考试作弊:欺骗单位被炒鱿鱼
供职于上海某基金公司的卢敏强(化名),因为一场考试时的作弊行为,被自己的公司告上法院。
卢敏强与基金公司在2009年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渠道高级经理。2010年10月24日,卢敏强在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存在替考作弊行为。2011年3月,基金公司接到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电话,告知其员工卢敏强可能存在替考,请该公司核实。公司向卢敏强询问此事,但卢敏强坚称并无替考之事,并向公司提交书面的承诺书,承诺2010年10月24日考试由其自行参加,只是因身体原因导致考试成绩未能通过。
公司相信了卢敏强的陈述,未再进一步核实查询。2012年1月,双方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与卢敏强又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2月8日,约定了卢敏强从事证券销售工作。2012年3月,卢敏强再次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了合格证书,更使得公司相信了被告关于没有作弊的承诺。
然而,之后公司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职业证书管理系统时,发现卢敏强处于“被市场禁入,不得录用”的状况,方才知晓卢敏强告的替考行为属实。2013年10月,公司向卢敏强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合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认为,由于卢敏强蓄意隐瞒其考试作弊的事实,使得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之续签了劳动合同,该合同应为无效; 且根据《证券法》 等法律规定,被告从事的证券销售工作需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方可,否则劳动合同亦应无效,而被告并不具备该种资格。
对此,卢敏强解释,自己主要工作为替公司领导联系出差事宜等,并不负责销售,无需具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自己是出于自身发展的考虑才参加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卢敏强承认在2010年的考试中确实存在替考行为,但根据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办法,参加考试人员由他人替考的,证券业协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而自己离职时,已经超过了3年,此时,公司已经可以申请执业注册。
法院认为,卢敏强在职期间从未向公司承认过替考,该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司的欺骗。从卢敏强的2012年工作小结看,他的工作内容显然包括对基金进行宣传、咨询等,所以法院确认其属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卢敏强确在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则其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方能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由于卢敏强在2010年10月的考试中作弊,使得其在2014年6月前均不得向证券业协会申请进行执业注册,也因此不符合从事证券业务专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无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卢敏强自行承担。
基金公司决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违法之处,法院判令公司无需支付卢敏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新问题
劳资双方“失信”引发纠纷频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失信现象,是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法官告诉记者,对劳动者而言,常见的失信行为包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部分劳动者在应聘时为了能顺利被招用,在提供给用人单位的简历或应聘登记表中故意填写虚假的工作经历和收入情况等,甚至有个别劳动者伪造学历证书后提供给单位。此类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而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往往更为隐蔽。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承诺支付的奖金、提成等拖延支付或不予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承诺在工资之外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奖金或提成。但在实际履行中,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或拖延支付,或否认有过承诺,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此类案件往往涉及较多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处理难度较大。
而即使是产生劳动纠纷后,失信也常常跟随着整个诉讼过程。比如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再行反悔。2015年度,就劳动者与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已无争议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后被驳回的案件达110余起。
用人单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于仲裁裁决其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款项恶意拖延时间。2015年判决的1690起案件中,有538起系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对于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的诉讼请求,其中有370件案件遭法院驳回,占68.77%。
此外,审判实践中法院还发现,用人单位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增长态势明显且存在法律争议,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现象突出。
进展
上海信用立法已完成大纲
围绕着这一职场生活的一大难题,而诚信无疑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社会信用立法是今年上海人大的立法预备项目,记者从市人大获悉,目前市经信委和市立法所已经分别起草了信用立法大纲。这两份立法大纲的完成,标志着本市信用立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据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马新生介绍,市经信委起草的立法大纲注重信用建设实践,将本市在社会信用建设领域取得的许多经验和做法予以体现和固化,有较强的实践性、针对性。市立法所的大纲则注重合理设定法律规范,审慎处理立法权限,对社会信用的概念在法律层面进行了严谨的界定,使规制范围处于合理可控状态。之后本市还将组织立法专家和相关人大代表等全程参与立法工作。
据悉,两个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将在6月底前完成。在7、8月份市人大财经委将组成联合起草小组,合并两个建议稿,形成最终的草案。
而今年3月施行的《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则以及详尽列举失信行为的清单。九类自然人信息、八类法人(社会组织)信息被明确定义为“失信信息”。同时,与信用主体相关的一些司法判决、拖欠公用事业费的信息,也将以“其他信息”的地位,被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里,成为负面内容。
据悉,目前,上海公共信用平台归集的信息已对全市138万法人、2400万自然人形成全覆盖,99个部门(机构)为该平台提供了超过3亿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