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局日前向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市)工商局发出《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相关文件规定,各级工商部 ...
河南省工商局日前向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市)工商局发出《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相关文件规定,各级工商部门应在企业登记备案环节对最高人民法院向工商总局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实施任职限制。目前,河南省工商局已完成对河南工商综合业务系统的改造,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系统实现了对被执行人信息的自动归集、更新、限制、监测、统计等,已具备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任职限制的条件。
《通知》明确以下具体事项:一是严格执行失信被执行人任职限制的规定,登记审查人员应根据业务系统提示,不予受理企业的相关登记备案申请,并向企业出具申请人告知单。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任职限制解除,按照“谁列入,谁删除”“谁限制,谁解除”的原则执行。已履行偿债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向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执行法院提出删除申请,执行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将更新后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通过专线网络交换至工商总局,然后工商总局通过内网专线交换至河南省业务系统,相关限制自动解除。二是强化培训和宣传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准确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工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社会影响,对有偿还到期债务能力但拒不偿还债务的“老赖”产生足够的震慑。各地要注意总结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使信用惩戒深入人心,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三是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任职和解除限制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与同级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失信惩戒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