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李琳平)“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心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并愿接受道德的谴责 ...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李琳平)“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心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并愿接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规定的惩处。”在电视、电影中经常看到的这一幕,近日出现在云南大理市人民法院的庭审中。
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辩方对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的程序持有异议,并据此认为由此导致整个案件程序不合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控方为此申请参与马某某贩卖毒品案抓获行动的两名民警出庭作证。
庭审中,法庭核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后,告知证人具备的权利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履行作证而支出的交通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签订保证书后,由证人将右手放在宣誓词上进行宣誓。
大理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证人在作证前进行宣誓,可以进一步唤醒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律责任感和道德良知,进一步确保证人真实陈述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便于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同时有利于督促证人诚实作证,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