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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召开会议部署“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

来源: 2015-12-01 14:57:05

  12月1日,记者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了解到,依据《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1〕127号)规定,倡导诚信经营,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4-2015 ...

  12月1日,记者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了解到,依据《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1〕127号)规定,倡导诚信经营,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会上组委会要求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积极筹备,认真组织,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为,凡2013年12月31日前,经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且连续正常经营的,同意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基本信息对外公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良好的企业,均可自愿提出申请。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活动,是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的一项重要行政指导措施,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守合同重信用”已成为衡量企业诚信形象的重要标志,成为了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宝。

  据介绍,“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在天津市已开展多年,并取得了显著成果。1985年至2014年,全市组织开展了20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活动,涵盖了各种所有制企业,涉及了工业、建筑、商品销售、拍卖、广告、物流等多个行业,对提高企业的合同意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议要求,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确保“守重”质量,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创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的方式、方法,推动全市“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发展;全市工商企业要进一步增强诚信意识,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活动,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增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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