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日前,湖北省政府发布《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湖北省政府发布《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办 ...
【导语】日前,湖北省政府发布《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湖北省政府发布《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将企业税收失信行为细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根据失信程度的不同,采取限制或禁止进出口、停止项目审批等多项惩戒措施。
办法规定,对于初次轻微失信的企业,以教育引导为主,酌情减轻或不予惩戒。出现一般失信行为,企业将受到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荣誉称号等惩戒。对于出现较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有关部门在采取一般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基础上,增加了较严厉的惩戒措施,包括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方面,依法限制或禁止。
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抗税、骗税,或因拖欠税款被税务机关公告的,应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对于严重失信企业,惩戒措施更为严厉。除实施对较严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联合实施其他惩戒,包括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企业失信“黑名单”公示,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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