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 ...
当前,旅游市场的一些乱象,与导游没有固定薪酬不无关系。有些导游公司不仅不给导游开工资,反而还要收取“人头费”,导游只有在工作中“创收”,才能获得收益。有时,辛辛苦苦带一个团下来,搞不好还会亏本,接团成了“赌团”。在业内被认可懂接团的导游,通常并非水平有多强、服务有多周到,而是懂得如何忽悠旅客,知道怎么让旅客少投诉、多加点购物。
用导游薪酬制、取消“零团费”等措施来应对这些问题,可谓抓住了规范旅游市场的“牛鼻子”。而作为导游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小费也能对规范导游薪酬起到辅助作用。若这些措施能够较好地执行,导游能拿着与劳动相称的薪酬,运气好时还能额外拿些小费,就不至于像以前那样挖空心思去赚钱,宰客现象势必大幅减少。
但给小费是一件你情我愿的事,给不给、给多少,在过去全凭游客自觉。问题就在于,“不自觉”的游客多了,导游的这部分收入就没有保障。因此,出台相应规则,让游客有个参照,也让导游的小费收入有了基本保障,这样的做法,看似十分合理而妥当。
然而,导游小费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对于导游公司而言,既然小费多了,那么,计算导游薪酬势必会考虑小费因素。而小费成了导游的预期收入,久而久之,就会被导游当成应该得到的收入,在他们看来,给小费属正常,不给小费反倒属于意外。当小费没有达到其预期时,很难说他们不会黑着脸待客,就像以前对待不购物不加点的游客一样。
导游小费成为旅行社的手段后,极有可能最终被“强制化”,也许游客不必被加点被购物了,但强制性被索要小费的概率将大增,这种风险,必须加以预防。小费天然具有的“自愿”属性,而过于明晰的规则和过于强调合法化,都有损这种属性,最终可能将这种美好的互动,变成双方的内心纠结。导游薪酬的确需要规范,但还是不要打小费的主意好,就让它出于游客内心,不变成必须履行的义务,反而有利于维护导游和游客之间的和谐与单纯。(罗志华)
本网同题其他评论
观点一:导游小费合法误读法律绑架道德
国家行政机关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就涉嫌以行政手段干预民事行为,游客的自愿行为不需要倡导,更不需要所谓的小费合法化。
观点二:导游小费"合法化"似病急乱投医
从劳动法领域出发,给予导游底薪及社会保障是旅游公司应尽的义务,与游客没有必然关系。不从劳动执法上下功夫,反而探索小费合法化以补偿导游,有减轻导游用人单位责任,将该成本转移给消费者的嫌疑。
观点三:导游小费合法化不是洪水猛兽
“导游小费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导游的收入,进而改善旅游行业的生态,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换言之,“导游小费合法化”有正当性,符合市场经济和消费习惯的趋势,没有理由阻挡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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