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 ...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其中伪造信用卡数量在5张以上,或金额达到20万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非法套现、伪造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信用卡产业的这三大“毒瘤”将面临司法利剑。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行为,《解释》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并于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伪造一张信用卡即可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15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信用卡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伪造信用卡犯罪行为,《解释》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其中伪造信用卡数量在5张以上,或金额达到20万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而根据刑法该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解释》明确,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5张信用卡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量巨大”。
《解释》还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解释》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而按照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套现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对于非法套现行为,《解释》指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释》指出,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行为中,“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在发布会上指出,非法套现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仅2009年,中国银联协助商业银行一共确认了近3万个套现案例,套现金额达数十亿元,关闭了800多家有严重套现商户的pos机。
银联人士指出,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因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
恶意透支认定有两个限制条件
随着目前信用卡发卡量攀升,信用卡坏账风险正在显现。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全国累计发行信用卡发卡量为1.75亿张;而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与第二季度相比增加16.52亿元。
《解释》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明确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而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孙谦称,“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另外,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孙谦认为,“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孙谦指出,恶意透支主要有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孙谦表示,“同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判决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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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网银成首要攻击对象
“根据我们的最新调查统计结果,2009年网上犯罪的趋利性增强。”12月15日,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健透露,虽然今年网上病毒感染率呈现下降现象,但令人不安的是,网络犯罪的趋利性呈上升趋势,主要就是利用木马盗取银行账号和密码,偷取网银客户资金,对网上银行安全带来更大挑战。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副总经理曹小青表示,根据cfca12月发布的《2009年中国网上银行调查报告》显示,在全国城镇人口中,个人网银用户比例已达20.9%,网银个人客户已达1.5亿户。2009年网络交易整体交易额预计将从去年的301万亿元大幅跃升至440万亿。
“网银支付使用率的快速上升,成本低、获利高的网络犯罪也日益产业化。”齐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总裁齐向东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