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说,患者黑名单不合法、不合理、不人道、不可行,败事有余?这事你怎么看?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来看看法律专家怎么说。近年来,医务人员保护日益提上日程,中国自古有「扁鹊的六不治」,而国外黑名单以及医疗 ...
有网友说,患者黑名单不合法、不合理、不人道、不可行,败事有余?这事你怎么看?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来看看法律专家怎么说。
近年来,医务人员保护日益提上日程,中国自古有「扁鹊的六不治」,而国外黑名单以及医疗保护的种种传闻也屡有传播。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 年 6 月制定了《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是针对医务人员、医药企业的,但针对「医闹」有简单条款「非法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被行政拘留的」,可以被录入黑名单。
「黑名单」,可能的「拒绝权」,此消息一出,群情哗然,部分医护拍手叫好。但反对的声音似乎非常多,而且反对的力量和范围还非常广泛。
长江日报刊登《「倡议拒诊打人者」与职业操守相违》,腾讯新闻《多地医生声明拒诊「伤医者」或违背医德存质疑》。
网友@瑞士的军刀:就医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组织都无权侵犯。所以所谓医院设立患者黑名单绝不可以。
网友@李庆功 MHS:基于患者暴力史的黑名单制度不合法、不合理、不人道、不可行和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拜托不要!I say no to patient blacklisting in China !
连一直比较关注医疗,评论相对客观的央视评论员王志安也发表意见:公立医院没有权利拒诊患者,更不能设立什么黑名单制度。不管求诊的患者是杀人犯还是攻击过医生的犯罪嫌疑人。就算是那个什么陈晓兰去医院看病,医生也有义务一视同仁,好好给她看。就好比杀人犯明天上法场,作为医生,今天也有义务为对方尽职尽责的诊疗。这是医学伦理,也是职业要求。
道德、伦理、职业要求等等,均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但今天我们谈谈法律方面,从最基本的法律和人的基本权利方面稍加讨论。
患者的权力是一定需要保护的。
《执业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但承担「救死扶伤」的医务人员的基本权力一样神圣,理应保护。《执业医师法》里,医生的法定权利之一就是「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毋庸讳言,目前医疗机构中,对医务人员言语或者行动威胁,甚至严重暴力侵害屡见不鲜,而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还侵犯其他广大人群社会利益的现象也非常常见。
我们必须明确:
1. 就医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力,但就医权不是完全没有条件和限制的,尤其是对医护人员恶劣威胁,提醒后仍然继续的人员。医护人员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失去患者方基本尊重的时候,有权力对非急诊的患者请求回避。而此类回避的细则,需要各家医疗机构法律框架内完善。
2. 医务场所暴力首先是违法犯罪,并非成了「患者」,就可以有了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权力。医疗场所暴力是对医护人员最高等级的威胁和伤害,而国内屡屡发生的惨案,也一次次说明了部分矛盾的尖锐性,早已超出了许多人温和的想象。对部分严重暴力和威胁倾向的人群,进行甄别和预防是必要的。
维护患者的就医权和维护医护的人身安全都同样重要。完善危险人群的甄别和提高对遭遇危险时候医护的保护是目前的重大课题。在对医护人员的保护措施无论理论、规则、措施都非常欠缺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调伦理,对医护人员是极其不公,而且是异常危险的。对有明显暴力和威胁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合理和适当」,并切实让医护人员感到基本安全的环境。
3. 黑名单等等,并不完全意味「拒诊」,黑名单是医疗机构的私权救济自主行为,法无禁止即可施行,比如完成急诊任务,完善一些录入保密制度,注意不要违反一些法律要求即可。
绝大多数医疗处理,需要医患双方的配合和协作,而患者方如果不配合处理,甚至对医护人员威胁或者暴力,那从法律上来说,早已超出了能够良好履行「合同」的条件。一方不配合或者给予「威胁」等,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完全可以无法完成。而屡屡违约或者威胁医护人员的,作为医疗服务合同提供的另一方,可以做出风险记录和评估。
一方在另一方的不配合,或者进行人身威胁,或者进行暴力的时候,「无法」进行医学治疗,对非急诊抢救的患者,是完全可以的,而谈「拒诊」目前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还有一些争论。但无论医务人员「无法」继续治疗,或者「回避」,对患者的后果都是类似的。
良好的治疗,需要医护双方的配合,需要医务人员基本的身体条件和心理健康准备。医护人员身体受到伤害,需要诊断处理,对患者的治疗大多难以继续,而医务人员的心理也远不如大众想象的健康,我国资料较为缺乏,美国资料显示,医生是该国吸毒率,自杀率最高的职业团体,医生的自杀率大约是普通人群的 2 倍,大约每天就有一位医师自杀。
从事医疗工作,「痛苦会像潮水一样一天天涌来」这是我国一部分医务人员感觉。医护人员在缺乏基本配合,甚至给予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工作,许多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其实已经接近边缘。
医事法律是近年的一个热点,而所有的法律注重的是公平和双方的基本权力,任何一方都不能侵犯另一方的基本权力,「黑名单」可以是医疗机构单方面的一个私权行为,对医疗机构内违法犯罪人员的一个记录,对本单位接诊人员的一个提醒,是对特殊环境下医疗保护的一个具体措施。
对医疗机构来说,满足一些法律要求并非困难,「拒诊」这个说法目前有所争议的,但从法律上来说患者方不配合医疗,或者对医护有威胁、攻击行为,医护人员「无法」提供或者继续治疗行为,也是合情合法的。当然,随着法律的发展,随着双方权力的明确,对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具体的威胁言行给予明确界定后,未来法律直接赋予医护人员对某些具体行为给予「拒绝治疗」,也是可能的。
本文为丁香头条特约稿件,作者李江,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生,他同时担任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医学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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