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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18种行为认定为作弊 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来源:网络 2015-05-28 17:11:00

  距离2015年高考还有10天时间,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有关负责人提醒,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规定,18种行为属于高考作弊,对考试时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暂停3年参加各种国家 ...

  距离2015年高考还有10天时间,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有关负责人提醒,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规定,18种行为属于高考作弊,对考试时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暂停3年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按照规定,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18种行为属于作弊行为。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其中,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4种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处理办法还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等9种行为将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如果扰乱考试秩序,将被终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有关负责人提醒,在考试中如有欺诈舞弊或违纪等行为,考生将受到严肃处理,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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