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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司法体制改革 法院推行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来源:网络 2015-05-07 09:12:48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南省高院)6日举行“推行诚信诉讼 维护司法公正 保证司法权威”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制定的《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将于近日开始在全省法院正式推行。  海南高院副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南省高院)6日举行“推行诚信诉讼 维护司法公正 保证司法权威”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制定的《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将于近日开始在全省法院正式推行。
  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表示,这是海南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又一重大举措。
  据了解,《诚信诉讼提示书》一共八条,主要提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庭规则,不得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保证向法庭的陈述、提交的住址、联系方式、诉讼书上的签名等材料真实准确,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延期举证开庭、申请鉴定等方式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或以无故拒绝提供送达地点、联系电话,拒绝领取法律文书等方式消极应对诉讼。人民法院实行法院内、外部人员干预案件处理的记录曝光和责任追究制度,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如果有通过法院内、外部人员或单位就案件审理进行信访、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借助媒体炒作甚至诬告陷害等方式干预或过问案件处理的,法庭将认为这是对主审法官、合议庭的不信任,是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干扰,法庭将对其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存入卷宗,同时视情向其他当事人或社会公开。
  《诉讼诚信保证书》则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须保证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不进行任何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实施滥用诉权的其他行为,否则将承担诉讼不利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家慧介绍说,《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推行后,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承担诉讼本身不利后果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诚信诉讼或虚假恶意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将视情对其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诉讼或虚假恶意诉讼行为和情况,人民法院将通告其工作、生活或业务相关联单位和管理部门,并录入社会征信系统,也可视情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媒体等公共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
  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七家试点法院之一,截至目前,海南已经完成了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的选任工作,《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也已于今年3月1日开始在全省法院全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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