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颁布实施,除“降低旅游成本”外,“文明旅游”也是检验《旅游法》落实效果的主要标尺之一。然而,从实施一年多的情况来看,显然不尽人意。特别是,出境游客的一些不文明现象 ...
2013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颁布实施,除“降低旅游成本”外,“文明旅游”也是检验《旅游法》落实效果的主要标尺之一。然而,从实施一年多的情况来看,显然不尽人意。特别是,出境游客的一些不文明现象,频频见诸报端。如此背景下,以立法形式建立不文明游客“黑名单”制度,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力度,势必得到民众拥护。
不论是在卢浮宫泡脚,在美国华盛顿景点泼漆被诉,在非洲朝狮子扔垃圾吓坏导游,在文物上涂鸦,在免税店里随意插队……中国游客的这些不文明行为,的确反映出游客文明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的事实。因此,黑名单制度的出台就显得尤为必要。
事实上,“黑名单”制度,在金融领域早有实践。2013年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将被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那么,对游客“黑名单”制度,除了立法规范之外,更应制订相关细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比如,游客“黑名单”应实行“宽进严出”。所谓“宽进”,一旦发现有游客存在不文明行为,即入“黑名单”。所谓“严出”,除了让不文明游客“寸步难行”,并给予必要的惩戒之外,同时给其预留一个文明“修复期”,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亦无法从“黑名单”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