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开始实施,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
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开始实施,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将纳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中。
据了解,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将被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根据管理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