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五起打击“拒执”犯罪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件。案例一洒汽油挥火机老赖拒执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2年7月购买了位于香坊区哈平路一处门市房,并于2012年8月办理了产权 ...
昨天,市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五起打击“拒执”犯罪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件。
案例一
洒汽油挥火机
老赖拒执司法拘留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2年7月购买了位于香坊区哈平路一处门市房,并于2012年8月办理了产权证。原产权人于2008年3月将该房屋出租给被执行人赵某使用,租期至2015年4月。该房屋在刘某某购买后,赵某仍然延续承租,并向刘某某缴纳租金,但赵某一直拖欠租金。
刘某某于2013年7月向香坊区法院起诉,请求与赵某解除租赁合同,并向赵某追索拖欠的租金。香坊区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刘某某与赵某的房屋租赁关系;赵某立即从该房屋内迁出并给付刘某某拖欠的租金14万元。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香坊区法院申请执行,赵拒不到庭。2014年6月,案外人张某、包某、李某分别持与赵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向香坊区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称在本案判决前,赵某已于2013年7月将该房屋租赁给三人使用,拒绝迁出。
香坊区法院受理异议后审查认为,三异议人明知赵某对该房屋无所有权或无权再行出租后,仍与赵某签订租赁合同,其租赁权不具有合法性,遂于2014年11月3日裁定驳回三人异议。因张某拒绝迁出,妨害执行,2015年1月13日香坊区法院将张某司法拘留。
1月15日,香坊区法院拟对被执行人赵某占有的房屋实施强迁。当天下午,赵某的前妻佟某某等人到市法院立案大厅闹访并诽谤办案人。香坊区法院于当日晚将佟某某司法拘留。1月22日下午,办案人到该房屋查看时,包某及其亲友6人泼洒汽油并挥舞打火机辱骂办案人。香坊区法院同日对赵某等7人按涉嫌拒执罪移送市公安局。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赵某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月26日找到申请人刘某某和解,赵某自行迁出房屋。
案例二
处置查封财产
藐视法律获刑两年
2013年7月11日,尚志市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徐某某、赵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息57.7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2013年8月29日,李某向尚志市法院申请对徐某某、赵某某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尚志市法院曾于2013年1月保全查封了徐某某坐落于尚志市尚志镇的一处房屋,并已向尚志市房地产管理局、徐某某送达裁定。后徐某某在明知该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于同年2月4日将该房屋转卖给赵某,并于当日到房产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该案被执行人徐某某系人大代表,执行过程中,尚志市法院向尚志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对被执行人徐某某采取强制措施。12月26日,尚志市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徐某某予以拘留15日,并责令其退赔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款,徐某某仍称其无力退赔。不过,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2014年11月27日,尚志市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三
伤人拒绝赔偿
出国打工被限出境
2010年3月9日,曲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汪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立案后,执行人员立即到二被执行人住所地红旗乡曙光村展开执行工作。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王某某常年到俄罗斯打工,很少回到住所地,在村里无住房。平房区法院查封了其4亩地,并针对其出国打工的特点,决定对王某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014年5月,被执行人王某某因被限制出境,无法到俄罗斯打工,非法冒用他人身份出境,办理手续时,当场被平房公安分局识破,予以拘留。平房区法院得知后立即展开执行工作,被执行人王某某将赔偿款共18.8万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曲某某。
案例四
粮库赖账不还
惩戒失信进“黑名单”
2007年5月14日,申请人哈尔滨某建筑工程责任公司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拖欠该公司的工程款。执行中,方正县法院执行人员查封了方正县某甲粮库9处房产、土地两宗;查封了方正某乙粮库12处房产、土地一宗。执行期间,某甲粮库分5次给付申请执行人25万元;某乙粮库分6次给付申请执行人36万元。
该案件执行过程中阻力很大,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被执行人又以职工生活难以保障等理由拒绝执行。2015年1月,法院决定将方正某甲粮库、某乙粮库列入失信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二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被予以限制。最终,在失信惩戒的压力和执行法官的耐心工作下,方正某甲粮库于春节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1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方正某乙粮库也提出愿意分期付款解决纠纷,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方案。
案例五
改名换姓逃避
被逼主动现身和解
2008年6月,中国某管理公司驻哈办事处向法院申请执行黑龙江某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要求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如不能偿还债务,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清偿。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抵押房产属在建工程,无法确认抵押房产的具体范围,不能办理查封登记,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中止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年12月,法院启动失信惩戒措施,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了该公司的工商档案,并作出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经查,张某某在哈护照已过期。办案人经过多方努力查到,张某某在北京居住并更改了姓名,现任职多家公司高管,经常往返于多个国家。据此,法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措施,使其无法出境,无法购买国内、外机票。在北京机场警方配合下,扣留其护照,限制其出境。
在法院强大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空间越来越小,被迫主动找到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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