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6日,记者获悉,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商务厅日前联合印发《海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 ...
2月26日,记者获悉,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商务厅日前联合印发《海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将对医药行贿不良记录进行公布,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五种应当列入商业行贿的不良行为,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为行贿犯罪的;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经侦查机关(部门)查实的行贿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行贿立案调查,并依法做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由海南省卫生计生委对商业行贿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两年;两年内被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从上次公布记录结束日起接续公布新的行贿信息。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总公司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总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代理人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与存在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期内的药械经营单位或个人进行购销活动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视情节轻重在全省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与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该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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