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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电商不能仅靠“黑名单”制度

来源:网络 2015-01-30 11:21:24

  北京市副市长程红日前透露,北京市工商局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承办全国电子商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2015年平台一期将上线。这意味着,我国将对电商实行跨地区监管。据介绍,此举旨在打破电商监管的地域 ...

  北京市副市长程红日前透露,北京市工商局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承办全国电子商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2015年平台一期将上线。这意味着,我国将对电商实行跨地区监管。据介绍,此举旨在打破电商监管的地域界限和部门界限,规范市场发展。平台上线后,将推出电商“黑名单”,方便消费者识别。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的去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显示,在监测完成的92批样品中,有54个批次的样品为正品,正品率仅为58.7%。其中,手机行业正品率仅为28.57%;某电商平台正品率仅为37.25%。
  对电商监管存在两大难题:其一,区别于传统的商业形态,互联网时代的电商营销半径突破了地域限制,由此导致“条块分割”的监管体制受到地域限制和部门限制,往往鞭长莫及;其二,基于传统商业形态建立起来的线下监管机制,在运行方面尚不适应线上的新形态。从这个角度看,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商监控平台,从而突破电商监管的地域界限,是一个务实的创新之举。但同时,沿用传统的“黑名单”制度,又不免显得手法陈旧。
  在对传统线下商业形态进行监管时,“黑名单”制度的确曾屡试不爽。通过监管部门的权威发布和消费者用脚投票,可以倒逼商品质量提升。但是,互联网信息鱼龙混杂,纵使推出电商“黑名单”,也不可根本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所以,在“黑名单”之外,电商监控平台应该引入互联网的新思维,譬如设立电商投诉子平台、消费纠纷网上仲裁平台,以畅通消费者在监控平台上的维权渠道。
  进一步说,不妨在电商监控平台上建立起电商征信机制,通过科学有效的制度构建,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及其站内经营者予以征信。将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后,接入社会信用平台;同时,在统一的电商监控平台或者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上,提供查询服务。如此,既保证了消费者的信息对称,又推动了电商的信用体系建设。
  此外,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系统,也需要推动电商平台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事实上,商务部发布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而按照新消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有先行赔付的责任。这些都需要电商监控平台通过技术设计与刚性监管,打通商业责任担当与消费者权益保障对接的绿色通道。
  一言以蔽之,面对互联网经济这一新经济形态建立起的监管系统,既要充分体现法制思维,也要充分吸纳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唯有如此,才能构建起一个“接网气”的监管平台,从而引导电商市场健康发展,给消费者提供一个优良的网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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