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月5日,中证协在其官网发布重修后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证券业的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等监管框架进行勾勒。 根据规定,行业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 ...
2015年1月5日,中证协在其官网发布重修后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证券业的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等监管框架进行勾勒。
根据规定,行业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而和此前规定相比,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在信息效力的期限上则出现了缩短。
其中,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此外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而根据2013年版的规定,奖惩类信息效力期为5年,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为10年。
值得一提的是,在信息有效期限内,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但在信息超过效力期限后,诚信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并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而对于信息效力期的缩短,中证协的解释为“与证监会[微博]新修订的《诚信监管办法》保持一致。”
2014年9月,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06号),规定一般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3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等重大违法信息的效力期限为5年。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相关违规行为作出安排。
“会员、从业人员报送的诚信信息有虚假内容的,协会应采取谈话提醒、警示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协会应给予纪律处分。”办法指出,“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诚信信息的,协会应予以提示;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报送、更新的,协会应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事实上,近来有关证券业自律监管体系的制度建设已不鲜见,早在去年12月17日,中证协亦下发了修订后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就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约束,而前述《办法》的下发,亦是中证协完善自律监管体系的又一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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