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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能只充数不揭丑

来源:网络 2014-11-09 17:25:35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一月有余,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纷纷表示数万家企业纳入信息平台。然而,除了看上去令人欣喜的数字,企业公示信息却仅限于注册登记和备案信息等,行政处罚信息无一公示。没有行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一月有余,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纷纷表示数万家企业纳入信息平台。然而,除了看上去令人欣喜的数字,企业公示信息却仅限于注册登记和备案信息等,行政处罚信息无一公示。没有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信息”平台沦为“空架子”,对构建企业信用体系的作用流于形式。

  企业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长远来看,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体系能够充分调动市场自身的力量净化环境,降低发展成本和风险。对企业来说,在一个更为透明、公正和健康的环境发展,势必能够减少很多“成长烦恼”,同时拥有更多的机会,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对行政主管部门来说,市场的净化及企业的自律,能够减少管理的成本和难度,有利于行政管理和助推企业发展,也有助于宏观调控的实施。

  如此一举两得、长远受益的措施却在实际运行中受阻,不得不感叹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狭隘与短视。沉默的大多数,凸显了企业对自爆家丑的抵触心理,也凸显了行政主管部门的“遮丑”心态。环境污染、违法建筑、非法经营等,相关主管部门查处企业的典型案例并不鲜见,却无一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自己的娃自己管”的心态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愿意提供查处信息的主因。

  在“数以万计”的企业信息纳入公示平台却无一敢于“揭丑”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企业对信用体系不信任不支持之“丑”,更是行政主管部门不顾大局只顾“遮丑”之“丑”。一时的“遮丑”心态,换来的是长久的“失信”,这样的得失实在是令人叹息。敢于“揭丑”,才能帮助“伤疤”痊愈,才能杜绝更多的“丑”。在建设信用社会的大趋势下,我们应当敢于正视曾经的“丑”,才能将来有更多的“美”。

  眼下,拿掉“遮丑”的手,除了指望道德的自我约束外,更重要的是施加“外力”,让“遮丑”者不敢“遮天蔽日”。从目前实施效果来看,仅仅有一部暂行条例是远远不够的,除了需要对暂行条例约束性条款进行深度细化外,还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统一协调机构,否则“自说自唱”,不但步调难以一致,公示的内容也难以统一,或前或后,或多或少,都可能给一些人留下可钻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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