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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投资优先股应具A级信用等级

来源:网络 2014-10-20 22:49:57

为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领域,优化资产配置结构,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各项内容。对于优先股的资产分 ...

    为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领域,优化资产配置结构,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各项内容。对于优先股的资产分类,《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发行方对优先股权益融资工具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分类,分别确认为权益类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充分反映当前拟发行优先股的权益属性。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具有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长期信用等级,并逐步建立企业和行业内部的优先股信用评估机制。此外,《通知》坚持市场化原则,明确提出不再新增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有关要求,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都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优先股。

    “《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支持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开展资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投资,优化资产配置结构,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降低金融及实体经济领域潜在风险。”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通知》明确了影响投资的相关事项,如根据行业要求明确优先股资产的估值问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投资成本估值。在监管方面,《通知》加强了事中和事后监管,提出通过确定和调整资产认可标准、强化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加强风险监管,防范投资风险。

    对于《通知》对保险业的影响,一位保险专家称,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各项内容,有利于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政策意见落到实处,促进更多的保险资金投资实体经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支持经济转型提质增效。从监管层“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来看,《通知》进一步拓宽了保险机构自主配置的空间,而且通过市场化、信息化等监管手段建立了风险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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