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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起施行

来源:网络 2014-08-25 07:40:16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自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报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自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报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等信息。

  年报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条例明确,企业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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