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一名长期奋战在食品安全监管第一线的工商执法人员,笔者对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红黑名单非常期待。笔者以为,名单的功能如果能够被充分释放出来,就可以有效遏制违法失信经营,激励引导诚信守法经营,倒逼食品 ...
作为一名长期奋战在食品安全监管第一线的工商执法人员,笔者对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红黑名单非常期待。笔者以为,名单的功能如果能够被充分释放出来,就可以有效遏制违法失信经营,激励引导诚信守法经营,倒逼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在此,笔者根据在监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食品安全的观察和理解,就如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提一个建议——食品安全红黑名单要“抓大不放小”。
“大”的市场主体,意即有一定规模,或有一定历史,或有自己的品牌、有一定知名度的市场主体,消费者和市场对这些市场主体的关注度较高,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对这些市场主体所做出的信用评价,尤其是负面的信用评价,将会对市场主体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关乎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的命运。因而,“大”的市场主体肯定会非常在乎食品安全红黑名单的信用评价,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对“大”的市场主体所产生的激励、约束、引导、规范的作用也就会更明显。
而小的市场主体,比如小工厂、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小吃部等,大都没有品牌,有的甚至连字号名称都没有,经营人员、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等不稳定,经营随意性强,得到的市场关注有限。这些特征在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小的市场主体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比如,一个村庄只有两三个小卖部,村民们了解信用评价信息的渠道不多、主动性不强,即便有小卖部有了信用污点,被以网络等形式公布出来,很多村民也可能不知道,知道了也可能不在乎,或者为了图方便,仍旧到该小卖部买东西。
笔者以为,有必要建立这样一项制度——如果小的市场主体的信用污点达到一定数量和程度,就禁止供货商在一段时间内再向他们供应某种原料、商品,从而影响制约小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这一措施应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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