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银监会:P2P是信息中介非信用中介 不能汇集资金

来源:网络 2014-07-08 22:53:57

  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今天下午在出席“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时指出,对于P2P的监管,既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他透露对于P2P的监管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 ...

  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今天下午在出席“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时指出,对于P2P的监管,既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他透露对于P2P的监管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P2P机构,应当明确定位其为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的中介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同时严厉打击冒用P2P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
  第二,P2P应有一定的行业门槛。“就是有多少钱做多少事儿”,要有资本金的约束,具备一定的风控能力,资金要进行托管,不能汇集资金;
  第三,P2P不应该汇集资金,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安全,同时P2P本身也不得进行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四,应该有明确的收费机制,这样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但不追求高利率、高回报的项目。
  第五,要对投资者进行保护,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不仅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和融资信息的提供,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央行新规明年起实施 多家银行已取消信用卡超限费


扬州网-扬州日报 2016-11-22 09:44:21

中国社会诚信高峰论坛在京举行


中国网 2016-06-16 13:45:55

全国首家独立第三方社会信用平台正式运行


中国日报网 2016-03-15 15:01:00

债券市场迎来首例信用债违约


网络 2014-03-05 12:59:36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