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2012年起试行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两年多来,全省运管机构不断加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力度和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力度。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有514名经营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因 ...
云南省自2012年起试行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两年多来,全省运管机构不断加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力度和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力度。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有514名经营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因超载、超速、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被列入在册“黑名单”,列管期限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共有819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黑名单”列管到期接受完规定学时继续教育后解除列管。
记者了解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落实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的积极尝试,是我省强化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教育、推进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的方法创新。其主要是指将具有严重或多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列入“黑名单”信息系统,向社会予以公告,对其安
全生产、守法经营、服务质量等方面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云南省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列管期限为1年:一是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措施,继续驾驶车辆运行的;二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三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四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泄漏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或致人员死亡,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五是由交警部门抄告不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存在严重超限、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醉酒驾驶现象的;六是在一个诚信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七是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八是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
为严肃“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执行效力,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明确要求,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必须参加完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等方面继续教育学习后才能申请解除;列管期限内,不予办理转籍手续,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业户),在一个年度内所属驾驶员有20﹪以上列入在册“黑名单”的,由属地州市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个年度内所属驾驶员有20﹪以上列入在册“黑名单”的,一年内不得新增其运力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