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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优化信用定价机制 完善估值体系

来源:网络 2014-05-23 10:42:00

  日前中国银行间债市交易商协会召集召开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业务通气会,对进一步优化定价估值有关事项进行研讨。  有参会人士透露,交易商协会在上述会议上表示将对进一步优化定价估值有关事项进行考评,并在 ...

  日前中国银行间债市交易商协会召集召开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业务通气会,对进一步优化定价估值有关事项进行研讨。

  有参会人士透露,交易商协会在上述会议上表示将对进一步优化定价估值有关事项进行考评,并在考评指标基础上,尝试进一步扩充定价估值机构至30家。此前22家参与报价机构以银行为主,下一步协会将考虑增加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做市商占比。

  “另外,考虑到银行间市场的波动性,协会准备研究适当提高估值频率,报价频率由每周一次增加到每周两次,将考虑货币政策调整或二级市场收益率普遍出现超过一定幅度的变动等因素,协调估值机构启动临时估值报价。”上述参会人士说。

  优化信用债定价机制

  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信用债已初具市场规模。截至2013年12月,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与信用债的债券总余额为299882亿元,信用债总余额93199亿元,占债券总余额的31%。

  与此同时,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开始显现。例如,债市的异常交易问题、做市商制度与经纪制度难以发挥作用问题、投资者结构分层问题、一二级市场价格倒挂问题、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问题等。

  在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志栋看来,成熟有效的债券市场定价机制最关键的因素有二,即准确的二级市场定价基准和适度的一级市场发行折价。这主要是由于“二级市场定价基准可以减少市场信息不对称并为发行债券公允价值提供重要参考,对一级市场发行价格的影响力要远高于发行定价方式。”

  王志栋认为目前存在“机构自主竞争选择确立市场定价基准,机构自主定价报价的流程机制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某报价行主承部门人士向表示:“由于部分投资者认为点差保护规则会形成折差发行及一级半市场,引发了要求取消点差保护的呼声。事实上,这类观点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在成熟的债券一级市场中,适度的发行折价是正常现象;二是发行定价机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点差保护规则。”

  对于进一步优化信用债定价机制,王志栋认为可以一方面改进收益率曲线的构造方法的科学性,积极推动准确可靠的市场定价基准的形成;另一方面,在完善一级市场发行定价机制方面,应基于定价估值中枢的利率走廊,形成标的于一二级市场价差的窗口纠偏触发机制,如当一二级市场平均正价差达到一定程度时,比如超过20BP,自动出发下调窗口纠偏机制,当一二级市场倒挂达到一定程度时,如5BP,自动触发上调窗口纠偏机制。

  完善定价估值体系

  接近上述会议的人士透露,同样受到利率市场化影响,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的因素日益复杂,债券价格受资金面等因素影响的程度正在加大。

  因此,有关部门提醒发行人“需要更加关注金融市场,加强对流动性状况的跟踪分析”。同时,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金融机构应努力培育提高自主定价能力,根据自身资产配置需求、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及对市场的预期,构建自身的内部收益率曲线与估值定价模型,共同优化债市定价机制。

  消息人士认为,现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多为主承销商来报价,更多体现为主承销商的诉求和意愿,未来估值报价机构的范围将扩大,未来将引入更多的交易性买方机构来报价,特别是参与机构的类型将更加多元化。

  事实上,定价估值报价系统早已于2013年5月正式上线开通,各估值机构通过该电子系统完成日常估值报价工作。估值报价的指导文件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指引(试行)》。定价估值结果及各机构报价情况将通过交易商协会网站对外公告,接受市场监督。

  按目前惯例,非金融体系债务融资工具的报价频率是一周一次,但若在一周内,二级市场波动较大,债券一二级市场收益率下降很快时,估值中枢调整可能出现相对滞后,且调整幅度有时不能同步。若未来报价频率增加,将令估值中枢更加完善和优化。

  参与估值机构的报价质量亦是影响债券估值质量的重要因素。从接近协会人士处获悉,交易商协会未来也将加强对估值机构的报价行为的考评和管理,引入包括非金融机构、非法人投资者在内的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完善回购交易机制,并尝试引入市场化评价进一步加强对估值机构报价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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