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 ...
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信用体系的作用,从大到国家治理小到个人的安身立命,都需以此为基。信用体系的成熟度如何,也是一个国家文明与现代的标志。在征信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征信体系对于社会信用建设发挥着兜底作用,一个人若是违反诚信,就可能在就业、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消费等方面处处受限,继而迫使行为人视信用为生命,并因之恪守信用底线。
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统一的平台和信用代码建设,只有建立了国家级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才能有效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早在201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全面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打破行业和地域限制,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此次国家层面的社会体系建设规则上报,为实现目标提供了路线图和时间表,期盼中的社会信用体系自然呼之欲出。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整体性和系统性工程,其关键在于让体系本身具有高度的公信力。信用体系的生命力和权威性,源于“人人平等的制度路径和实践”。而如何避免其成为权力治理的工具,而不是权利的悲剧,应为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迫切解决的命题。只有权力和权利都被关在“同一个笼子”里,社会信用体系才会名副其实,而不是徒有其表。信用体系在欧美有许多成功的经验,虽然在模式上并不一定要照抄照搬,但如何评价评价者,如何监督管理者,确保信用体系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应是制度设计的最终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