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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物业管理法听证 物管不招标上信用黑名单

来源:网络 2014-05-06 12:47:54

  昨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昆明理工大学新迎校区召开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听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就《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听证。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昨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昆明理工大学新迎校区召开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听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就《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听证。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朵雯主持听证会。此次听证会邀请了23位听证代表,分别由昆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专家,及昆明市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代表与其他关心物业管理工作的普通公民组成。
  听证会上,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处长施伟作为决策发言人介绍,为了全市的物业统一管理,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部门一直在立法调研,并且对成都、重庆、广州、南宁等地的相关物业管理立法情况深入了解,结合昆明各个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制定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听证稿)》。这次办法的出台,将填补物业管理近几年的政策空白,并为市民的居住品质提供保障。
  施伟解释,目前所制定的《办法》只是作为政府的政策条例,涉及到的一些细则,如法律约束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制定;电梯监管方面也将联合各个部门尽快落实到每一个细则。施伟透露,该《办法》将于今年6 月正式出台。
  业主约束:不得制造超过规定的噪音对业主的约束中规定,禁止业主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其中还特别提到,不得制造排放超过规定的噪音、振动,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等。这意味着在小区内跳广场舞可能要被禁止。 
  车位管理:共有部分车位车库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关于车库车位的使用管理,强调要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在此基础上才鼓励进行对外停车服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库、车位的,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委托物管收费。其中提到,业主有车辆保管需求的,要与物管另行约定。
  维修基金: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在对物业维修养护的规定中,针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问题,《办法》未作特别要求,只是说维修资金的缴存、保管、使用、分摊、续筹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但其中提到,因物业维修、设置公用管线等需要,需要进入专有部分的,业主不得拒绝。
  选聘物管:不招标或被记入不良记录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特别提到,开发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管企业,不招标要被责令整改,逾期不改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处以1万到3 万元罚款;擅自处置公共设置拒不改正的,也要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罚款。还规定物管企业依法依约解除合同后,不得以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推出。
  物管约束:不按合同来或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物管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物管有权利选聘专营企业承担部分专项物业服务,但不能将一个物业区域内的全部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物管也不得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果物管企业不履行合同、不接受业主监督、没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等,拒不整改也要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处以1万元到3 万元罚款。 
  物管费缴纳:不坐电梯可以不交电梯管理费吗?不行《办法》中还提到,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手续的,即为交付,交付之日即为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起始时间,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缴费。并提出要在昆明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比如小区内发生突发事件、发生安全隐患、伤亡事故的都要报告。 
  信息保护:泄露业主信息直接进“黑名单”罚3 万对于业主信息的保护,《办法》中还特别规定,开发建设单位、物管企业及工作人员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业主信息泄露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揽新项目资格。
  昆明物业管理法已经空缺5 年多1997年,昆明市出台《昆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在2008 年废止后,昆明市的物业法规就处于断层阶段,可以说近几年来,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条例是一个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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