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家信用体系要注意防止“误伤”无辜
来源:网络
2014-05-05 20:30:32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 ...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5月5日新华网)
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可以说,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对国家建设的方方面面都是有利的,特别是涉及到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可以起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笔者认为,在建议严格的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时,来注意清查和分类定级,别让以往的不规范操作伤及无辜。
目前实行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银行的诚信体系,误伤了很多人,还有很大一部分人的作用是被“失信”,例如前不久新闻媒体报道的学校为学生办理的信用卡年卡欠费事件,很多学生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办过信用卡,但却被银行打入了黑名单。这些因为信用卡年费造成的信用缺失如果被收入国家层面的信用体系之内,这些人员这一辈子都将被信用缺失所困。这种“误伤”在这次的信用体系建立初期是否应该进行清查后重新定位?
还有一个问题是否应该对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进行分类定级,因为有很多情况下出现信用缺失,并不是由信用人主观意识决定的,还存在着很多的客观因素。虽然后果差不多,但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却完全是不一样的。这些人有很多也是被误伤“失信”,对这部分人如果和那些“老赖”一样定为失信,对建立全社会公平的诚信制度不利,应该进行分类定级,什么情况下应该定什么级别,什么级别应该损失哪些社会功能,这些都要细化,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家更能够珍惜自己的作用。就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也会最大限度地减小自己的信用损害,这不管是对国家还是对个人都是有益处的。
国家信用的体系的建立还需要各个地方的支持和回应。同时还必须要由国家建立统一的标准,不能一个地方一个标准各地各自为政,那样对整个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都是不利的。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国家层面的统一协调,也只有国家协调、全社会参与,才能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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