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由银行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情况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时再进行还款。可是往往有些持卡人在享受信用卡“透支”便利的同时,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准则而构成犯罪。4月27日,安 ...
被告人孟某看到周围的人都在使用信用卡,十分羡慕,于是在2010年10月申领了一张银行信用卡。自从有了这张信用卡后,孟某持该卡多次提现及刷卡消费。
“2011年1月16日,孟某在某超市一次性就刷卡消费人民币11000元。”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案发前,孟某使用该卡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1778.08元,连同利息、相关杂费等合计欠款总额为人民币40062.21元,银行方面多次催收3个月后仍不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家人于2013年11月分两次共归还银行透支款息人民币23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孟某家属积极退赃,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孟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行单位,要在信用审核上严把关,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资历条件。此外,作为信用卡客户,应该对自己的经济能力和还款能力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要盲目透支。一旦透支款超过1万元,到期后无法及时还款,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会被视为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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