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限购令”出台后,坊间一直流传能通过法院裁决过户来规避限购。昨日,记者从罗湖法院采访了解到有关的详细内容。 假诉讼绕开“限购令” 日前,罗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原告郑某起诉称,2012年4 ...
房产“限购令”出台后,坊间一直流传能通过法院裁决过户来规避限购。昨日,记者从罗湖法院采访了解到有关的详细内容。
假诉讼绕开“限购令”
日前,罗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原告郑某起诉称,2012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罗湖区某房产以1500万元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70万元,在办完资金监管手续后,被告就以各种借口不配合赎楼、贷款等手续。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6日,被告与案外人刘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涉案房产以1630万元转让于刘某某。刘某某在深圳已有三套房产,不具备购房条件,房产无法过户。为办理过户,被告与刘某某向广东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在该法院主持下达成以房抵债的民事调解书,并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2年12月14日,该县人民法院以该院该案为虚假诉讼为由,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相应的民事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涉案房产目前存在抵押等原因,涉案房产产权至今未执行回转至被告名下,仍然登记在刘某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又将涉案房产以更高的价格转让于刘某某,并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办理了产权过户,被告对此存在明显的过错,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方退还定金70万元和支付违约金2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