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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企业却无理拖欠设备款 法院判决需返还

来源:网络 2014-02-07 17:20:59

  一企业因生产需要购买他人一套设备,经检验合格并使用两年后仍然无理拖欠设备质保金,被人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依法判决由被告河池市丹河矿冶有限公司(下称 ...

  一企业因生产需要购买他人一套设备,经检验合格并使用两年后仍然无理拖欠设备质保金,被人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依法判决由被告河池市丹河矿冶有限公司(下称丹河公司)给付原告广西梧州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梧锅安装公司)质保金1.49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2009年5月12日,原梧锅安装公司与被告丹河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锅炉一套,合同总价款为24万元,其中设备部分价款为17.98万元,设备质保金为10%,即1.798万元。质保金被告在质保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付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出售的设备未发生质量问题。2011年8月19日设备质保期届满,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同年8月26日给付原告质保金1.798万元,但被告在同年11月15日仅给付3000元,尚欠质保金1.498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质保金1.498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质保金的行为巳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除按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质保金外,还应给付原告应获款项的利息损失。因此,对原告诉请被告支给付质保金及利息的诉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于是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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