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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重要诉讼证据 海南一中院开出首例“不诚信”罚单

来源:网络 2014-01-15 13:52:29

近日,海南一中院在审理一件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经海南一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告处10万元罚款。这是海南一中院首次采用强制措施对 ...

    近日,海南一中院在审理一件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经海南一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告处10万元罚款。这是海南一中院首次采用强制措施对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较大金额的罚款。

    据悉,在原告万盛公司与被告恒盛公司、被告某市财政局、被告子杰公司、第三人某华侨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中,为证明某市财政局与子杰公司签订的《土地权益转让协议》以及子杰公司与某华侨农场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原告享有某华侨农场国有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益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26项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之一某市财政局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有9份证据系原告伪造。海南一中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9份证据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检材经过加热等物理、化学处理,签名、批文字迹是套摹形成等。鉴定结论作出后,海南一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综合全案材料及当事人质证意见,对鉴定结论予以采纳。

    海南一中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享有某华侨农场国有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益的诉请,按照规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不真实,系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对该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此外,原告伪造的是能够影响认定案情、查清事实的重要证据。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对原告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项规定不但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忠于事实,而且对于在民事诉讼中的各项行为,包括向法院提交证据也应当诚实守信。诚实信用是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新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不诚信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本案中,原告伪造重要诉讼证据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惩戒其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以此警示那些企图借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达到胜诉或谋取不法利益的当事人,从而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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