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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值储蓄“被失效”银行信用贬值几何?

来源:光明网 2013-10-08 10:11:09

  1989年,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就满心欢喜办了一份银行保值储蓄业务,他们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可今年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22万元成了 ...

  1989年,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就满心欢喜办了一份银行保值储蓄业务,他们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可今年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22万元成了黄粱一梦。(10月7日楚天都市报)

  银行开具的存单上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所盖印章更是一诺千金的信用象征,银行一度极力推销的“保值储蓄”,到期后却不认账,是彻头彻尾的单方面毁约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尽管银行声称当年央行下发紧急通知,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但显然不能成为拒绝履约的理由。

  既然储户按照银行要约购买了保值储蓄,银行也开出了载明到期本息金额的存单,双方的合同关系便生效。即使出现内部政策性变化,除非跟储户协商达成一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调整,并对存单进行修改,否则必须继续履行按约给付本息的义务,而不能将自身的政策成本转嫁给储户。

  银行信用之于整个社会的诚信,其意义不言而喻。银行出尔反尔,单方面“撕毁”存单,形成了客观上忽悠、欺骗储户的事实,也是近些年来备受诟病的银行不合理霸王条款的生动再现,表面看银行赚了,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规避了政策风险,实际上不但令自身的信用大大贬值,而且不可避免会透支整个社会的诚信。

  “煮熟的鸭子”也会“飞”了,不只盛忠奎等70余储户想不到,也是广大公众都不愿意相信和看到的,作为银行必须要增强诚信意识、法律意识,自觉维护金融秩序和法律权威,不能因小失大、因自身利益损害公众和社会利益,有关方面也有必要旗帜鲜明地依法维护储户合法权益,不能任由社会诚信受到个别强势部门的屡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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