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其中新增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介绍,这 ...
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其中新增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介绍,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8月27日《新京报》)
说起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样的事例已经不胜枚举。对此,法律不是没有规定,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个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该规定的狭隘之处在于只限于明星代言的食品广告,远远不足以约束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而且也缺乏具体执行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规定终于超出了食品的范畴,扩大了虚假广告的外延,是一项很大的进步,不过其中规定的连带责任是哪一种连带责任有待进一步说明。
连带责任可以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如果明星代言人承担的是一般连带责任,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部赔偿,明星代言人可能会因此而赔得倾家荡产,这对明星个人来说是很重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如果明星代言人承担的是补充连带责任,则消费者必须先要求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只有在生产经营者的财产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才可要求明星代言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现象的泛滥,表面上看是广告领域管理不严,实际上反映出经济环境存在个别的信用缺失。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虚假广告惩罚机制,建立相关信用记录,虚假广告经营者以及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一旦失去信用,就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