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工商局无权决定谁当法人 因犯单位行贿罪,公司法人赵某被判刑入狱。另一股东趁机冒充赵某的签字,提供虚假材料给工商局,将公司法人变更为自己。双方为争法人身份,连累盘龙区工商局被推上被告席。昨天,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
被告辩称:工商局无权决定谁当法人
因犯单位行贿罪,公司法人赵某被判刑入狱。另一股东趁机冒充赵某的签字,提供虚假材料给工商局,将公司法人变更为自己。双方为争法人身份,连累盘龙区工商局被推上被告席。昨天,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
原告诉称
盘龙区工商局不作为
赵某原为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房”)法人,同时也是云南创业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者”)法人。2008年6月1日,赵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法院判刑两年。同年6月20日,盘房股东杨某向盘龙区工商局提出变更法人申请。
创业者得知杨某成为盘房新“掌门人”后,觉得事情有些蹊跷:赵某没有签字授权变更法人,杨某为何能在工商登记中顺利变更呢?之后,创业者发现杨某向盘龙区工商局提交变更的材料是虚假的。
2010年10月9日,盘龙区工商局向盘房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盘房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创业者投资公司认为:责令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然而盘房拒不依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还继续保留公司违法登记的法人杨某的身份和权利。创业者作为盘房的股东之一,认为盘房及杨某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还严重侵害到盘房股东的合法权益。创业者曾多次口头和书面申请盘龙区工商局依法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执行其作出的生效责令改正通知书,纠正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但被告盘龙区工商局至今未有任何行政行为。
于是,创业者将盘龙区工商局告到盘龙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照《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盘龙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追加盘房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答辩
工商局无权决定谁当法人
昨日庭审时,盘龙区工商局答辩称:《责令改正通知书》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应视为行政指导,其本质上是教育,而非制裁。2008年6月20日,盘房变更法人。后来,盘龙区工商局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发现盘房在变更公司法人时,提交虚假的签名材料,但因这种行为已经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行政处罚时效,所以没有对盘房进行行政处罚,只是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其目的是通过这一管理手段和方式,建议、引导和督促盘房改正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法人的选举和任命需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定,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登记机关只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所申报的材料作出形式审查,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利参与公司的内务事务。工商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至今,盘房没有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责任不在工商部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第三人盘龙地产公司的代理人说,赞成盘龙区工商局代理人的意见,同时认为创业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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