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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将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

来源:红网 2012-02-21 15:02:12

红网长沙县站2月20日讯(分站记者 唐建兵)近日,随着《长沙县食品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制度》、《长沙县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的正式实施,长沙县将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诚信档案,列入《长沙县食品安全不良信用单

 

  红网长沙县站2月20日讯(分站记者 唐建兵)近日,随着《长沙县食品安全诚信档案管理制度》、《长沙县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的正式实施,长沙县将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诚信档案,列入《长沙县食品安全不良信用单位名单》中实施“警示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1—3年内禁止将其列为政府采购商;列入《长沙县食品安全不良信用个人名单》的生产经营者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诚信档案将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食品安全诚信档案建立对象为我县行政辖区内从事食品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及餐饮服务,并取得合法证照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诚信档案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规范诚信经营行为、公众表扬情况以及所获得的荣誉、表彰情况;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处罚情况,违法生产经营诚信、职业道德或有关承诺的行为以及失信警示等信息;食品监督检验检测结果;公众投诉、相关部门转办投诉及其答复处理情况、投诉人是否满意等内容。
  
  各相关监管部门将把主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同时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供公众查阅。长沙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对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将定期曝光
  
  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监督检验检测不合格等不良信用事项。
  
  《长沙县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年内给予2次以上(含2次)警告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列入“食品安全提示管理”;而给予5万元(含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或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提示管理情形的,或给予暂扣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被列入“食品安全警示管理”。对列入“提示管理”和“警示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季度经县食安委审核确定后,正式列入《长沙县食品安全不良信用单位名单》。
  
  对实施“提示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县食安委向各监管部门定期通报,由各监管部门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对实施“警示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县食安委定期向社会公布,由各监管部门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在1-3年内禁止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再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
  
  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由相关监管部门每年度统一报送县食安委,列入《长沙县食品安全不良信用个人名单》,并在媒体公示。被列入名单的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聘用这些人员,如有违法,由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照。
  
  食品安全举报24小时内
  
  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为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行为,建立便捷、畅通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确保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长沙县食安办制定出台《长沙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置工作制度》。
  
  制度规定,对于属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各部门应及时受理,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投诉人进行回复。案件处理完毕后要将最终处理情况通报举报投诉人。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对于食品举报投诉实施首问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部门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将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泄露给被举报单位(人)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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