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首先要有一个高质量的信息支撑,而信息的采集是基础,信息采集的难度大,并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模式多元化,经济成分多样化,人们对信息资源具有获得的期望,又有对信息提供后恐惧的双重性。从
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首先要有一个高质量的信息支撑,而信息的采集是基础,信息采集的难度大,并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模式多元化,经济成分多样化,人们对信息资源具有获得的期望,又有对信息提供后恐惧的双重性。从目前我国征信发展的现状而言,银行信息的采集较为规范且质量较高,而非银行信息的采集不规范并且在质量上得不到保证。征信所采集到的信息的质量至关重要,如果采集到的信息质量得不到保证,即使采集到的信息再多,对征信工作也没有帮助,反而会影响征信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非银行信息的采集缺乏生命力、缺乏说服力和缺乏统一标准。
人民银行总行在2005年初提出了采集非银行信用信息的要求,六年来,基层人民银行对如何采集非银行信息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在非银行信息采集中也遇到了诸多的难点,从法律层面上看,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滞后;从管理层面上看,主要表现在管理权威的缺失和社会认同感低;从利益层面上看,主要表现为利益不对称;从信息方面看,主要表现在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得不到保障以及对信息披露的担忧。为此,当前我们需要针对这些难点积极寻求突破。
制度上的突破
加快征信立法进程,使《征信管理条例》、《信贷征信管理办法》、《非银行授信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从制度上为征信提供一套完整的准则,明确征信业的作用及法律地位,这是征信业发展的基础,缺少这一基础会使征信业的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出现混乱。如在《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所述那样,明确人民银行在征信业中的地位,从法律上明确征信信息采集的来源,使信息收集做到有法可依,如要采集什么样的信息,怎么采集等,要在制度上给予规范,协调好各信息来源与征信管理工作的关系。修改《人民银行法》,明确赋予人民银行行使征信管理的职权,并赋予人民银行对征信业开展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在《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物权法》中也应考虑增加征信管理。加快征信立法进程,清除非银行信息采集的法律障碍,为人民银行的非银行信息采集提供法律支撑。
认识上的突破
进一步加大征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征信工作的了解及认识,使征信工作像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一样被普通民众认识和了解,并使之了解非银行信息是征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人民银行一方面要加强与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推进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征信工作的开展有赖于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支持和协作,为了理顺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要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支持,着眼征信发展大局,本着求同存异、共同发展的原则,形成合力重点推动征信宣传工作和非银行信息采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社会公众宣传,坚持在贷款卡服务窗口和金融机构营业柜台、信贷网点常年摆放《百姓征信手册》等宣传材料,组织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在日常信贷工作中耐心解答客户咨询的征信问题,并发送宣传材料,主动宣传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把哪些非银行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向企业和个人讲明讲透,促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诚实守信,自觉珍爱信用记录。人民银行可联合商业银行举行征信宣传活动,采取悬挂横幅、播放征信小短剧、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形式,提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征信的社会认同感。
权利保护上的突破
在征信的权利保护方面,世界银行成立了“征信标准国际工作组”进行研究并就此达成了共识,其中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如信息采集和使用要有特定的用途,定期低成本或免费告知信息主体其信用信息的基本情况,信息主体可以提出异议,对于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要建立赔偿机制等。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还未建立起较完善的赔偿机制,如某人因为商业银行的工作失误,使其信用报告上出现不良记录,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不能获贷,他在向商业银行、人民银行等机构申请异议处理时,又不能顺利得以解决,在处理异议的过程中,花费了较大的精力与财力,又不能及时获得银行贷款,使他在资金链上出现紧缺,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的损失又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目前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并没有专门的法律,现阶段,我国可由国务院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制定专项行政法规,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征信、银行卡、存款保险、信息披露等方面配套制度的建设,等条件成熟后再将其升格为基本法律。机构方面,可参考美国做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内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各分支机构相应设立专职部门,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力争在权利保护上有所突破。
约束力的突破
目前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如工商、税务、法院、环保、质监等部门只是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书,这种信息共享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假如信息提供部门不提供信息,或是部分提供,或者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人民银行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有的则是领导出面签订了信息共享协议书,而具体的办事员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来采集信息则不给予极积配合,使非银行信息的采集工作陷入尴尬的境地。对于不提供或是不极积配合非银行信息采集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在对非银行信息提供部门的约束力上实现突破。
受益上的突破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提供信息的部门对信息共享有较强烈的需求,在目前的情况下却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让非银行信息提供部门共享信息,使其受益,是目前应该解决的问题。人民银行应研究在保证数据库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有步骤有管理有限制地为相关部门开通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查询用户,有条件的允许其进行数据库查询,尽力为地方政府使用信用信息提供方便条件。这不仅有助于促进非银行信息征集工作在自愿和互换互利的原则下广泛开展,而且有助于宣传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宣传人民银行在征信建设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信用管理人才培养的突破
信用管理是一门交叉学科,涉及到金融、法律、信息、统计、数据库、计算机、信用检索与管理等各个方面,对教师、教学设置等方面的要求都比较高。目前国外的信用管理教育比较成熟,而我国的信用管理教育起步比较晚,2006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施行《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增补本)》中,将信用管理师列入,信用管理师职业的设立,标志着从事信用管理和征信技术的专业人员在我国作为一个全新的职业被依法确立。在专业常规教育方面,目前只有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几所高校开设了信用管理专业,且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有关专家预计,在今后10年内,我国将至少需要50万名信用管理人才,将主要从事客户信息收集、相关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客户资信档案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客户群的监督与核查、疏通融资渠道等工作。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我国应该加大对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为我国征信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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