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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坚:“黑名单”概念应该慎用

来源:中国质量报 2011-08-20 11:27:35

近日,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将用3年时间,解决国内重点行业企业失信问题。文件称,将惩戒不兑现质量承诺及欺骗消费者的企业,甚至将失信

   近日,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将用3年时间,解决国内重点行业企业失信问题。文件称,将惩戒不兑现质量承诺及欺骗消费者的企业,甚至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从《意见》发布的宗旨上解读,其锋芒直指一些企业自我宣传的虚假夸大甚至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笔者深为三部委的举措感到高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重点提出了“黑名单”的概念。一些媒体在解读文件时,干脆写成了“三部委建企业失信‘黑名单’”。这种对信用体系不甚了了的说法,很容易造成对市场秩序的伤害。

    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前提是“失信”,基于政府部门定性的失信及其惩戒,应当归结为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那么,既然是信用体系建设就要遵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首先,企业是市场主体,一般状态运行的企业是受法律保护的法人;其次,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其主体地位与企业是平等的。再次,市场失信行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的社会组织甚至是政府。综上,失信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对违法违规或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评价。所以,企业的失信行为不应该由政府部门主观判定,而应是企业违反某一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相关惩处之后由市场上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价值判断。

    在制约市场失信行为的整体环节中,政府充当的角色应该是裁判。这也是依法行政的要义所在。此处的关键在于,政府部门的职责是依法处罚违规企业,并将其受处罚信息客观全面地公布出去。依据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显然不仅仅是企业失信内容,还包括企业合法运营的其他内容,因此,对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公开披露,不应该是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之外的“另册”。

    法治意义上的市场行为是不应该简单归结为黑与白的,企业失信行为的复杂性也不可能简单用黑白来判断。我们还没有一个判断企业失信行为是否可以为“黑色”的标准,那么,目前所说的“黑”还只是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抽象概括。所以我们要清楚,企业违法违规是事件主体,市场响应机制是客体的判断与取舍,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判断是不可以包办的。即便是抽象出“黑”的概念,那么,行为的黑也不能代表行为主体的黑,而且,黑的行为也要分辨一下黑的程度。比如,企业失信可以分为主观失信和客观失信,可以是局部失信和系统失信,还可以是被动失信和主动失信。这些失信行为的主体有的因其恶劣而被利益相关者抛弃,有的因其可以修复而在付出一定成本之后而被市场重新接受。

    本来,政府部门严格贯彻国家的信息公开条例就可以了,哪些企业黑、哪些企业白可以由媒体去深究和披露,也可以由专业评级机构用评价体系来判别。政府不必一竿子捅到底、包打天下。然而,因为有了“黑名单”一说,一些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企业就会百般活动,避免自己成为纯粹意义上的“黑企业”,地方政府也会因顾及本地区形象而干预黑名单的公布。如此一来,黑名单即使能够成立,也只怕是公布一些“虾米小鱼”,那些严重失信的企业反倒因其能量巨大而不被披露。另外,政府在制定有关规定时也应避免将自己假定为绝对正确者,否则就会进入寻租的的怪圈,造成新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在我们以往的执法实践中,此类事例并不是没有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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