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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亮:征信管理必须做到权责对等

来源:网络 2011-07-27 02:00:19

信任体系,是维系一个社会运行的基本硬件,对现代社会而言,更是如此。因为这是一个高度分工的陌生人社会,人们各司其责,依照基本的社会常识而生活。如果,食而不安,居而不宁,信无可信,那么全社会都会陷入一种信任焦虑,不信任情绪就会彼此蔓延,谁都

  信任体系,是维系一个社会运行的基本硬件,对现代社会而言,更是如此。因为这是一个高度分工的陌生人社会,人们各司其责,依照基本的社会常识而生活。如果,食而不安,居而不宁,信无可信,那么全社会都会陷入一种信任焦虑,不信任情绪就会彼此蔓延,谁都难以置身事外。

  信任稀缺,则人人自危,社会机器难以安全高效运作,我们就会比任何时候都渴望一个值得信赖的社会环境,哪怕这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秩序规范,有时多显得像是遥不可及的奢望和愿景。

  在此背景下,《征信管理条例》的出现,无疑会引起舆论强烈关注。其实我们对此并不陌生,两年前,《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面世,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这里有个“7年之期”,是因当时业界认为以7年为限大概是国际惯例,也较为切合实际。认为保留期太短,不足以震慑和警示失信行为,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

  而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再度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条例规定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就应该予以删除。征求意见将截至8月22日。(7月25日《河南商报》)

  其实,就如上面所提及的,“失信”有时并非主观故意,很多可能属于无心之失。如果动辄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而且这个“不良记录”还没有一个过期之日,那对于被动失信者而言,无疑是个灾难。现在二次征求意见时,不良信用记录的“5年保质期”,无疑是对民意的一个积极回应。

  假如你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因为种种原因不慎留下信用卡、房贷等逾期还款的“信用污点”,那么不良记录最多五年也就归零,即便你当初确实有过“恶意违规”的不良记录,5年之后也能是一条信用记录清清白白的好汉,给了你救赎个人信誉的机会,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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