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我在2005年向单位同事王女士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合同签订当天即付了35万元首付房款。双方约定:王女士在该房的产权证下发后三个月内,将房屋过户到我的名下并付清余款,否则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随后,我花了十余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
问: 我在2005年向单位同事王女士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合同签订当天即付了35万元首付房款。双方约定:王女士在该房的产权证下发后三个月内,将房屋过户到我的名下并付清余款,否则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随后,我花了十余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然而,2007年春节后,单位发了产权证,我数次要求王女士尽早过户,但遭到了她明确的拒绝,说是价钱太便宜了,除非加价,否则就不卖了,要收回房子。
2007年“五一”后,我接到王女士的电话,告诉我房屋已卖给别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时还限我在一个月内搬出。
请问:王女士是否已构成违约?我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答疑嘉宾: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忠胜:根据靳先生来信反映的情况,王女士在将房改房售予其后,违反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以明确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另售他人,实属“一房两卖”,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靳先生作为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对于靳先生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针对本案,由于王女士“一房两卖”房改房的行为,致双方合同已再无履行可能,且由于近年房价的大幅上涨,即使退回已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金,靳先生仍不足以在同一地段再购买同类房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中守约方的损失额,一般以对方违约时、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点,对房屋予以评估的评估价(含装修)与已付房款之间的差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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