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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失诚信但未构成欺诈

来源:解放日报 2010-09-09 14:22:37

明明已登记结婚,却在应聘简历中填写未婚;明明承诺三年内不怀孕,却在入职前已怀孕。上海一贸易公司认为殷小姐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撤销劳动合同,并返还已支付工资3000多元。但闵行区法院认为,殷小姐虽有失诚信,但未构成欺诈,一审判决驳回贸易公司

    明明已登记结婚,却在应聘简历中填写未婚;明明承诺三年内不怀孕,却在入职前已怀孕。上海一贸易公司认为殷小姐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撤销劳动合同,并返还已支付工资3000多元。但闵行区法院认为,殷小姐虽有失诚信,但未构成欺诈,一审判决驳回贸易公司的诉请。

    去年11月9日,殷小姐应聘贸易公司,在简历婚姻状况一栏填写“未婚”。次日,殷小姐进入公司从事行政前台工作。同年12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殷小姐还签署保证书,称“要于2009年12月26日结婚,但在未来的3年里不会生育孩子,如未能做到保证之事,本人愿意自动请辞”。其实,殷小姐早于2009年9月26日就登记结婚,签署保证书时已怀孕两个月。随后,殷小姐开始请病假,再也未回公司上班。贸易公司认为,殷小姐在试用期间隐瞒结婚事实,入职前已有怀孕准备,并在已怀孕的情况下仍写下保证书,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请求撤销劳动合同。

    殷小姐辩称,她并未隐瞒结婚事实。所签保证书违反国家规定,因为任何人不得阻止自己结婚和生育。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殷小姐填写未婚并签署承诺书,隐瞒结婚及怀孕之事实,该情形有失诚信。但依法结婚、生育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不应以是否结婚、生育作为招聘条件,也不应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贸易公司以殷小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劳动合同并返还工资之请求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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