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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骏"学历门"引思考 求职用假学历该当何罪

来源:济南时报 2010-07-19 09:32:43

近日,唐骏“学历门”使假学历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唐骏面对舆论竟然抛出“能够欺骗所有人就是成功”的雷人理论。人们在纷纷谴责使用假学历这一行为时也产生了疑问,在求职中使用假学历&ldqu

   近日,唐骏“学历门”使假学历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唐骏面对舆论竟然抛出“能够欺骗所有人就是成功”的雷人理论。人们在纷纷谴责使用假学历这一行为时也产生了疑问,在求职中使用假学历“该当何罪”?

    就此,记者采访了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庄文飞律师。庄律师告诉记者,对于如何惩治假文凭、伪学历,我国的《刑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罪名。但是,200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贩卖、伪造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做出了解释:对于伪造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以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庄文飞律师还说,我国法律对购买并使用假文凭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社会上存在大量假文凭的原因。虽然使用假文凭者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高等学校学历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对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使用假文凭者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其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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