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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评级机构亟需监管法律 争取金融话语权

来源:法治周末 2010-07-07 09:33:29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酝酿成立全国性的、具有国有背景的信用评级公司。   据该协会人士透露,新公司将采用主动评级的方式,在发行债券已有评级公司进行评级的情况下,对该债券进行再次评级。同时,新公司还将抛弃目前评级行业使用的、但被认为影响评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酝酿成立全国性的、具有国有背景的信用评级公司。

  据该协会人士透露,新公司将采用主动评级的方式,在发行债券已有评级公司进行评级的情况下,对该债券进行再次评级。同时,新公司还将抛弃目前评级行业使用的、但被认为影响评级机构中立性的“发行人支付模式”,转而使用“投资人支付模式”,即评级机构不再向发行人收费,而向购买报告的投资者收费。

  交易商协会将作为这家再评级公司的主要出资方,在行业逐渐成熟之后,再逐步退出该公司。据记者了解,此前中国尚无国有背景信用评级机构,只有外资、合资以及民营信用评级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近几年以美国为代表的信用评级机构加大了对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渗透,在我国市场份额中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

  经过金融危机的冲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开始备受关注,一些国家也开始认识到建立自己信用评级机构的重要性,原有信用评级机构的国际格局已经开始出现变化端倪,新格局将如何形成?中国又该如何加强自己的金融话语权,并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和监管法律?

  评级机构中立性受质疑

  信用评级机构作为揭示风险的专门机构,在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只有3家,分别是美国的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他们可以通过评级,左右一个公司、一个市场甚至一个国家的命运。”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杨帆教授如此形容道。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中,以穆迪为代表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失职运作备受指责,那些曾经大量被标以AAA和AA级的高信用等级债券产品,事后证明被严重高估。

  欧洲债务危机当中,穆迪、标普和惠誉对希腊等国每下调一次评级,都让他们的国债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加速向“破产”边缘滑落。

  “评级机构给金融投机推波助澜,经济好的时候把企业的信用级别提得很高,而经济不好的时候又降得很低,这种评级方向是错误的,只会加剧经济波动和企业风险。”杨帆批评说。

  令评级机构饱受诟病的首先是他的中立性,目前,评级行业的收费机制为“发行人支付模式”,在这一机制下,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刘春彦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利益冲突”体现在“收费———评级”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也证明,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中,一些对高风险次级债金融产品进行信用评级的工作人员,甚至会直接参与到评级费用的商谈之中,这些评级费用又由承销商支付。能够得到较高的信用评级将有利于债券的销售,因此,当越来越多的承销商愿意支付更高评级费用的时候,信用评级机构也许很难保持绝对的中立性。

  对于此次中国银行(601988,股吧)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评级公司将采用“投资人支付模式”,业内人士认为也意在扭转过去评级机构和发行者“利益共生”的状态。

  一位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人士也积极响应说,他们也不想一直笼罩在利益冲突的质疑中,转变模式最好。

  另一个影响评级机构中立性的,则是“法律垄断”,刘春彦解释,美国目前没有任何监管机构拥有惩戒评级机构的权力。2006年美国颁布的《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就明确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无权干涉评级公司。用评级业内人士的话说,评级机构只“负道义上的义务,而无法律上的责任”。

  可是,在杨帆看来,这些评级机构“未必那么客观公正”,因为整个评级制度都是西方国家设计的,具有垄断地位的三大评级机构又都在美国,很难说他的评级不受到美国政府的影响。

  目前,只有获得美国“国家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资质的评级机构,才被国际普遍认可。

  然而时至今日,美国对于进入其市场的外国评级机构依然“苛刻”,刘春彦指出,截至去年底,全球近200家评级机构中只有10家在美获得资质。不久前,中国独立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美国市场受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大公”在美没有办公室和客户、无法确定其法律框架能否适用于“大公”为由,将其提交的美国“国家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资质申请列入拒绝程序。

  面对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美国开始加强对其监管,而德国和法国则建议成立欧洲自主的信用评级机构,俄罗斯、马来西亚、韩国和日本也开始积极提升本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影响力。

  信用评级机构拥有资金配置的话语权,而其本身又必然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因素,故其自身的发展状况与理念也必定会对一国的金融主权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在我国信用评级市场被逐步控制的同时,我国金融主权所受到的挑战也越发清晰地显现,若再不予以关注,没有了我国的金融裁判,那我国的金融实力会受到极大地挑战,郭田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争取中国金融话语权

  在中国,目前有5家权威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联合资信、上海远东、上海新世纪(002280,股吧)和大公国际。而大多数中国评级机构目前都选择与国际评级机构“联姻”的形式发展业务。

  这5家机构中,有3家———中诚信、上海远东、联合资信已经引入外资。据悉,穆迪、惠誉分别持有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49%的股份,而标准普尔也已经与上海新世纪宣布战略合作。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吴红认为,通过与中国评级机构合作,外资控制的评级机构会参与到中国重大债务融资活动中,进入我国经济腹地和敏感性行业,并窃取我经济技术及政务信息。

  不过,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阎衍此前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对中诚信与穆迪合作的安全性没有太大质疑。“我们的业务领域是银行间市场债券业务,发行人一般是未上市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我们能够得到的信息,也是他们必须公布的信息,我们和投资者得到的信息几乎是等同的。而对未上市的国有企业的信息,如果涉及军工等敏感领域,一般我们只能参与民品生产的那部分,军品方面对我们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

  但阎衍同时也表示,这只是目前的中外两家公司间的合作情况,不排除以后评级种类增加后,可能会涉及一些重要并且敏感领域的评级。

  事实上,与外资合作还是有益于帮助提升中国评级机构水平的,郭田勇提出,关键在于在合作中要把握一个度的平衡问题,包括所占股份多少等。当然,政府也不应把评级行业当作一般商业行业来看待,如果已形成主要评级机构被外资控制的状况,政府应采取有效对策。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酝酿成立国有信用评级公司,正是考虑到中国建立自己话语权的重要性,刘春彦说,协会建立的信用评级公司作为一个行业内部的评级机构,将兼具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两种优势。

  而对于将来建立的国有评级机构,如何与现存民营评级机构共存的问题,杨帆认为,“国家垄断也不行”,国家政策应该鼓励民族的评级机构———包括国有和民营,在竞争中建立自己的市场信誉和地位。

  亟须建立监管法律

  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可缺失,正如同裁判本身也需要遵循裁判规则一样,郭田勇比喻道,“我们不能说裁判裁决了,我们就完全以此为依据,而忽视其结果的真实性”。但是也要改善现行对信用评级的监管体制,统一监管,减少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据了解,与美国以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以证券法来规范评级行业和国家信用体系相比,中国评级行业尚处于多头监管状态。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评级行业的监管权力。

  刘春彦向记者分析道,目前我国涉及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整体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相关制度仅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中,缺乏专门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同时,面对国际评级巨头们纷纷抢占中国市场的状况,中国也尚无明确政策法规限制外国机构进入中国评级市场。

  迄今为止,中国没有法规明确评级机构归口哪个政府部门管理,有关部门仅依据其业务需要选择用谁的评级结果,是选中资还是外资也无法规和政策依据。中国政府在入世承诺中未包括信用评级业,面对美国评级机构的凌厉攻势,政府部门找不到政策依据,特别是在评级业对国家的战略影响作用认识不清晰的情况下,没有制定相应的对策,实际上形成了对美国全面开放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局面,刘春彦告诉记者。

  他还表示,在抢滩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国际评级巨头滥用市场地位、迫使中国企业被动评级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此尽快探索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对初出茅庐的中国企业具有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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