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国家发展战略,信用评级作为其中的核心内容,在揭示信用风险、维护国家金融主权和安全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针对美国评级机构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控制我国评级市场的严峻态势,出于对国家金融主权安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国家发展战略,信用评级作为其中的核心内容,在揭示信用风险、维护国家金融主权和安全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针对美国评级机构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控制我国评级市场的严峻态势,出于对国家金融主权安全的考虑,中央和国家相关研究部门及专家学者于2007年3月成立了“信用评级与国家金融安全”课题组,通过对国内外信用评级业和市场长达三年的考察和研究,最后结论是:美国评级机构严重威胁我国金融主权安全;美国评级模式及由其控制的国际评级体系潜藏着巨大风险。鉴于此,课题组在数十篇专项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构建中国特色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议》。
这一阶段性最新研究成果力求通过对困扰中国评级体系建设核心问题的剖析,结合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破解思路、应对措施和建设计划,创新性地从国家层面建立起能够高度统筹信用风险,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管理体制,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和推动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一部分 构建中国特色信用评级体系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汲取国际信用评级模式的经验教训,坚持国家对社会信用风险的统筹管理,把握信用经济和信用评级发展规律,结合中国国情,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拥有国际评级话语权为目的,以本土非国有控股的自主品牌评级机构为主导,以评级质量分配市场和有限特许经营、可控竞争为导向,以优先统一监管、做大市场、做强本土机构为发展路线,建立起中国特色的信用评级体系。
二、原则
1、解放思想,破除对西方“自由经济”思想的迷信,把社会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国家管理职能,走出一条国家统筹管理、市场专业化运作的中国信用评级体系发展之路。
2、充分认识到信用评级体系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把建立中国特色信用评级体系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使其在“十二五”规划中成为国家金融体系优先发展的项目。
3、遵循信用评级客观规律,把信用信息使用与国家行政职能相结合,通过政策与制度性安排,发展壮大中国评级市场。
4、重视本土评级机构在中国信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通过一系列扶持政策促进本土自主品牌评级机构做大做强,在评级市场发展中发挥控制、引导、带动和规范作用,在行业结构中处于支柱、骨干地位,在市场竞争中有明显的效益优势。
5、坚持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以二十年发展起来的民族评级机构为主体,组织无利益冲突的国有资本的强力扶持,构建非国有控股、多元资本结构、市场化的本土评级机构。
6、坚持中国特色评级体系和参与国际信用评级体系重建相结合,为中国评级机构提升国际地位创造条件。
三、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拥有国际评级话语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中国特色信用评级体系。
中国特色信用评级体系是指根据信用风险形成特殊性,中国国情和全球金融稳定发展要求所建立的,对内不受任何利益组织所控制,对外不为任何国际势力所左右,独立判断风险,自主维护国家金融主权的信用评级模式。
中国特色信用评级体系由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组织、标准、市场、科研、教育、数据、法律和国际合作九个部分组成。
(二)阶段目标
1、第一阶段(2011-2013)
在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前三年,主要完成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组织、标准与市场四个体系的建设,同时初步形成科研、教育、法律、数据和国际合作的基础体系。主要实现目标如下:
(1)形成超越部门利益的统一信用评级监管体系;
(2)完成以本土自主品牌评级机构为市场主导的“两个层级”行业架构的构建与运营;
(3)完成国有资本对自主品牌机构的扶持性注资、增值与退出。扶持一家有能力进军国际评级市场的本土非国有控股自主品牌评级机构;
(4)依据国家信用评级标准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本土机构开展全球和中国信用评级标准的研发和设立;
(5)建立起对关系国家命脉和涉密性企业及项目进行信用评级的监控机制,完善对本土机构的扶持政策,拓宽本土评级机构的发展空间;
(6)初步建立科研、教育、法律、数据及国际合作的基础。
2、第二阶段(2014-2015)
在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后两年,全面完成信用评级的科研、教育、法律、数据及国际合作体系的建设,形成中国特色信用评级体系。主要实现目标如下:
(1)完成信用研究会、专家团队、科研团队三个不同研究方向和层次的中国信用科研体系建设;
(2)完成国内与国外信用评级学院与信用评级学科教育的创建和社会培训模式的建立;
(3)全面整合使用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等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中国信用风险和全球信用风险数据库,形成信用数据支持体系;
(4)出台《国家信用信息管理法》与《国家信用评级管理法》,形成完整的信用评级法律体系;
(5)完成信用评级监管、科研、教育与传播的国际合作体系建设,提升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在全球信用评级体系中的影响和作用。
第二部分 构建中国特色信用评级体系的相关问题与措施
一、建立超越部门利益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
(一)核心问题
1、解决评级监管多头负责,监管标准各自为政的问题。
2、扭转信用级别买卖与评级费用恶性竞争的局面,规范评级市场,使之有序发展。
3、切断评级与受评对象之间的利益链条,创新评级收费管理模式。
(二)应对措施
1、整合监管资源,实现统一监管
组成超越部门利益的评级管理机构,整合现有的多头监管资源,建立起统一、独立、公正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
2、强化监管机构的管理职能
监管机构不仅对评级业务进行监管,而且对评级机构的独立董事、评审委员会主任、合规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具有认可与批准的权力。
3、建立评级项目实时报备、审查的监管系统
风险监管前移,对评级项目进行实时报备、实时审查,保证信用评级体系的健康运行。
4、建立独立的“发行人托管基金”
为防止收费模式产生利益冲突,从源头切断评级与受评对象之间的利益交易,可设立“发行人托管基金”,由监管部门或中立托管人依法从债务工具发行人处归集。归集的要求和支付的条件可通过专门法律法规或信托协议予以规定。
此外,在“发行人托管基金”中建立评级技术创新研究基金,支持评级机构的技术创新。
5、建立以把评级标准、主动评级发布与评级质量评价为核心的市场资源分配奖罚机制。
充分鼓励信用评级技术竞争。把信用评级技术储备和创新能力作为选择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的核心标准,进行评级技术研究招标,运用评级标准验证等机制,可以有效控制评级技术风险;
充分鼓励发布主动评级信息。通过定期对评级机构发布的报告、主动评级结果等进行质量检验与测评,以市场资源分配为奖罚机制,奖优罚劣;
由此建立对评级机构的分类管理,制定正面鼓励评级机构不断进取的监管标准,使淘汰机制制度化。
6、建立以“双评级”为防范利益冲突和技术风险的管理机制
广泛采用对一个评级项目指定两个评级机构评价信用等级的“双评级”制度,实现对市场主体间的利益交换、评级过程中技术风险的双重监控。
7、建立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承销商干扰评级结果和跟踪评级的惩戒模式
对发行项目按一定比例收取风险抵押金,对发行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干预信用等级、不配合跟踪评级、隐瞒信用风险等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8、制定合理的评级业务收费标准
信用评级属金融服务业的高科技领域,高端科技人才和技术基础研究持续投入大,评级业务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其价值形成的特殊性,防止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使这个国家信用体系安全的保障性行业缺乏人才竞争力和履行职责的经济基础。
9、建立信用分析和评级管理人才资质认证、注册和责任追究的管理机制
通过信用评级自律组织对信用评级执业人员进行专业等级认证管理,流动性注册管理,对执业人员所评级项目发生的责任风险可进行追究管理。
二、建立以中国本土自主品牌机构为主导的信用评级行业架构
(一)核心问题
1、打破美资机构对中国2/3评级市场、金融定价权以及国际资本市场话语权的垄断与控制。
2、以强力政策措施扶持本土自主品牌评级机构掌控国内评级市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参与国际评级市场的重建与竞争。
(二)应对措施
1、按主导性和从属性的市场占有率,将现有评级机构划分为两个层级,迅速形成本土机构对国内评级市场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优势。
(1)第一层级由两家本土自主品牌机构承担国家全部特许评级业务,通过政府授予的“双评级”资格,对每一个项目进行双评级,掌握国内评级市场话语权,并作为国际性评级机构,参加制定全球统一的评级管理规则和国际评级标准,在国际资本市场对世界金融组织、各国政府、跨国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
(2)第二层级由若干家本土与合资机构组成,合资机构只允许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和项目开展信用评级。
2、在两个层级的本土机构间建立保证评级机构更好地履行公共责任的竞争机制。如第二层级评级机构中的本土机构作为第一层级评级机构的备选,通过定期绩效考核实现优胜劣汰,形成适度的良性竞争机制。
3、完善本土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引进国有资本扶持性注资,提高优秀本土机构的行业地位以及进军国际评级市场的能力。
对第一层级的本土自主品牌机构,国家组织选择一家或多家非利益冲突的国有资本注入,形成非国有控股、股权多元化的治理结构,为本土机构做大做强奠定基础。建立国有资本增值与退出机制。
三、建立以政府与社会需求为驱动的信用评级市场发展体系
(一)核心问题
1、通过国家的政策与制度性安排,增加评级需求,拓展评级市场,破解信用社会快速发展与信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难题。
2、通过建立国家系统性信用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体系,形成支持本土评级机构迅速做大做强的扶持发展机制。
(二)应对措施
1、政府政策与制度性评级需求的创造机制
(1)把信用评级信息的运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实施过程中广泛使用评级信息预警风险,科学决策;
(2)政府在经济、金融、投资、监管决策中率先使用信用评级信息;
(3)从制度上要求投资人在信贷、债券等信用交易中充分使用信用评级信息;
(4)在国家重点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实施中引入本土评级机构进行风险评价。
(5)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的融资和风险管理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6)在境外信贷、投资活动中使用本土评级机构的国家和跨国经济主体的信用评级信息,保障对外投资安全;
(7)作为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土评级机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国家和投资信用风险评级服务;
(8)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和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与扶持本土评级机构开展国家和跨国机构信用风险评级结合起来,确保本土评级机构对境外人民币主权债务工具的评级话语权;
(9)规定境外经济实体或多边金融机构在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务工具、外币债务工具或在我国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必须由本土评级机构进行国家信用风险评级或主体评级。
2、本土评级机构的扶持发展机制
1)监控性企业和项目信用评级
充分利用信用评级对企业、项目和市场系统风险的监控作用,由本土评级机构定期对指定的国家重要企业和投资项目进行评级。
(1)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央企、地方重要国企主体进行年度性评级;(2)对在国内上市的国企主体进行年度性评级;(3)对国债、社保基金、国家五年发展规划重点投资项目及相关主体进行审批前与实施后的评级;(4)对企业海外融资和投资项目进行评级。
2)限制性涉密企业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是通过对企业核心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的综合分析,确定信用等级,关系到我国企业经济技术信息安全与国家竞争力的兴衰。因此,必须明令禁止外资或合资评级机构对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和敏感性行业的骨干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主要行业如下:(1)国防工业行业企业;(2)国家级通讯行业企业;(3)国家级能源行业企业;(4)国家级交通行业企业;(5)金融机构;(6)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与企业。
3)“双评级”性企业和项目信用评级
除对所有评级项目必须通过双评级控制道德和技术风险外,对外资或合资评级机构参与的重大项目和非涉密重要企业,必须选择一家本土评级机构进行双重性评级,为市场提供本土机构的评级信息。主要领域如下:(1)在中国上市的境外企业;(2)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3)在中国发行各类债券的境外企业和项目;(4)在境外发行各类债券的中国企业和项目;(5)结构融资等重大创新性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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